标签:
浅析实务中的第三人问题


一、关于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权问题案情:两第三人、挂靠公司、房地产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由两第三人承揽房地产公司的房屋拆除工作。承揽合同签订后,两第三人又与两原告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两第三人、两原告对房屋拆除共同投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随后,两第三人向房地产公司缴纳二十万元保证金。房屋拆除工作进行完毕后,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保证金。一审判决,被告向两原告退还保证金。其中一个第三人不服,提出上诉。笔者认为:本案第三人不享有上诉权,二审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也即被法院追加的只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关于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的规定,判决并没有要求两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第三人无权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之规定,二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关于被告申请自己为第三人问题案情:某居委会原本为案件的第一原告,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居委会向法院申请将自己变更为第三人,并提出诉讼请求。居委会的理由是没有法律禁止被告申请自己为第三人。笔者认为: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来并没有参加本诉的诉讼活动,而是因为某种原因得知本诉诉讼,并认为其对诉讼标的有请求权时,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结合本案,居委会一开始就被列为第一被告而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其既不是诉讼开始后再参加诉讼活动,也不是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所以,居委会向法院申请将自己变更为第三人的做法与法律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规定不符。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前所述,居委会向法院申请将自己变更为第三人的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因此,居委会认为没有法律禁止被告申请自己为第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告申请自己为第三人的做法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其做法不应当被法院准许。三、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否对先予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问题案情:某加油站为租赁合同的次承租人,也即案件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租赁合同因为政府征收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加油站签订的租赁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法院同意原告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裁定同意对被告及第三人先予执行,加油站对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人民法院没有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则没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只有当事人在不服先予执行裁定书时,才可以申请复议。换句话说,不是当事人的其他诉讼参与者,虽然不服先予执行裁定书,也无权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加油站无权对先予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