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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某诉创业服务中心劳动纠纷案

2016-12-27 08:00:13 无忧保
【案情简介】赛某是区管干部,某创业服务中心是公办事业单位。1992年5月,创业服务中心经政府部门批准,出资创办了某创业总公司,同年9月,赛某受政府委派担任创业总公司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1995年赛某任期届满后,未获续聘,同年11月后赛某不再去创业总公司上班,创业总公司于1995年12月停止向其支付工资及其他待遇。2006年,创业总公司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7年-2010年,赛某曾多次找创业服务中心的上级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补发1995年11月后的工资、补缴社保以及解决住房问题。未果后,遂于2011年将创业服务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该中心为其补发工资、补缴社保并解决住房。【审理结果】赛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律师点评】在本案中,赛某败诉的原因,主要包括:1、超过诉讼时效才起诉。创业总公司于1995年12月向赛某停止支付工资及其他待遇。即使假定创业总公司和赛某存在劳动关系,赛某早在1995年12月就应知道其劳动权益受到侵犯,但直到2011年才起诉,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2、创业服务中心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赛某具有区管干部身份,是经政府部门任命才担任创业总公司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其虽在创业总公司工作并领取工资,但其与创业总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更未与创业总公司的出资人创业服务中心建立劳动关系,故此,本案以创业服务中心为被告,存在被告不适格问题。退一步说,即使假定赛某和创业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创业总公司本身是独立企业法人,其只是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民事主体资格并未消失,在此情况下,也只适宜以创业总公司为被告,而不宜直接以创业服务中心为被告。3、赛某离职原因与创业服务中心无关。赛某于1995年任期届满后不再继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是因为创业总公司或创业服务中心解除了他的职务,而是因为未获得政府部门的续聘。1995年11月,赛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就自行离开创业总公司,此后未再向创业总公司及创业服务中心提供过任何劳动及服务,应对由此导致的被停发工资等后果自负其责。4、补缴社保及解决住房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作者:谷林树律师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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