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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2016-12-27 08:00:13 无忧保
病人女,*岁,因支气管扩张咳血住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住院的三个多月,在治疗咳血的过程中发生重症脑梗塞,并在住院期间感染重病丙肝,使多种脏器受损,造成呼吸与循环功能衰竭,最终导致死亡。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病人家属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项费用,共*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项要求赔偿医疗事故补偿费*元,符合该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应予支持。第二项,要求赔偿住院费*元,应扣除病因支气管扩张咳血而发生的费用*元,实际应赔偿住院费*元。第三项,要求赔偿按医嘱外购药费*元,经查在发生事故至死亡期间,按医嘱在病历中记需外 *元,在病历中亦有记载,应予支持。第五项,护理费用*元。经查,原告是以每天*班,每班*人,每班每*元护理费,*元误餐费计算出来的,但无法律证据。鉴于原告提供护理人员的证据,有农村的,有城市的,但均无固定工作,参照有关规定可选择农村1人,城市1人,以每天*人为护理人员,从事故发生日起至病人死亡止计*天,城市1人按*元。*元÷*天×*天计*元,农村1人按*元÷ *天×*天计*元,*人护理费计*元。第六项,要求赔偿营养费*元,考虑病人在住院的数月间。时有病情加剧,身体极度虚弱,原告及其家属给病人服用大量补品,且在病例中亦记载需吸少量三株口服液等情况,参照有关规定,可适当给营养费*元。第七项,要求赔偿因减少收入*元,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项八条的规定,应由病人的所在单位解决,本院不予支持。第八项,要求赔偿请外地专家会诊费*元,病人病情加重后,原告及亲属邀请外地专家,被告亦接受会诊,应予支持,但只能依据原告提供的票据为准计*元。第九项,要求赔偿丧葬费*元,没有法律依据,参照有关规定,应赔偿*元。第十项要求赔偿医疗鉴定费*元,应予支持。第十一项,要求赔偿去省会参加医疗鉴定交通食宿费*元,原告提供二张票据*元,应予支持。第十二项,要求赔偿精神补偿费*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第17条,《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原告×××(病人家属)医疗事故补偿费*元、住院费*元、按医嘱外购药费*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诉讼费*元,由被告×××医学院附属医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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