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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处置不当 婴儿不幸夭折 母亲求偿获准

2016-12-27 08:00:13 无忧保
【案情】杨某于2012年1月19日因出现早产迹象入住某医院监测待产,并于次日分娩。分娩后,新生儿出现重度窒息及胎粪吸入综合症,遂转新生儿科进行抢救。9小时后,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不幸夭折。事故发生后,杨某精神受到巨大打击,精神恍惚,终日以泪洗面。杨某及其家属认为,是医院在诊断及治疗过程中的重大过错,没有尽到应尽的诊疗义务,导致了婴儿的死亡。但医院对此予以否认,称一切的治疗行为完全是按照诊疗规范进行的,不存在过错,婴儿死亡是因为早产及其自身原因所致。双方经多次协商,终无法达成共识。于是,杨某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着缺少胎儿监测措施等缺陷与不足”。杨某随后将医院告上法庭,就经济损失索要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杨某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对新生儿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最终判决医院赔偿杨某经济损失的40%,共计65412.8元。【律师评析】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损害引发的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五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或者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类纠纷,患者只要能证明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且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至于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则可通过司法鉴定给予认定。患者及患者家属可主张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住院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本案中,对于杨某新生儿的死亡,通过司法鉴定,可以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确实存在过错,并与婴儿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医院的过错并非导致婴儿死亡的全部原因,根据其过错程度,判其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合乎法律的规定。杨某最终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应有的赔偿,通过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患者朋友,当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应尽早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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