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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金诉昆明XXX酒吧工亡赔偿纠纷一案(田金系化名)

2016-12-27 08:00:13 无忧保
案情:2010年5月16日,田金受雇于昆明xxx酒吧担任服务员,并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1月9日凌晨,正值田金工作期间,在该酒吧消费的一女青年不知为何突然跑出酒吧,纵身跳入盘龙江并呼救,听到呼救后,田金出于工作职责要求,为保护顾客的生命安全,避免酒吧声誉受损,奋不顾身跳入江中救人,女青年获救,然而田金却不幸溺水身亡。田金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云南省人民政府特此为田金颁发了“云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奖,昆明市人民政府授予田金“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不管追赠何种奖项、称号,或者赔偿多少钱都无法换回田金年轻宝贵的生命,但是这是社会对田金的肯定,对田金家人的一种抚慰。为逝者安息,生者得以抚慰,田父、田母遂决心诉诸司法,寻求一个公正的判决。办案过程律师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后,深感办案压力之大,本着律师的职业素养,为田父田母提供了法律援助。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接受田父田母的委托,指派肖律师、方律师担任本案田父田母的委托人,带领田父田母走过了长达两年多的诉讼之路。一、田金和酒吧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16日至2010年11月16日止。代理律师肖律师、方律师向盘龙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仲裁裁决田金与酒吧之间于2010年5月16日至2010年11月9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方当事人不服,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田金与酒吧不存在劳动关系。盘龙区人民法院依相关法律和证据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酒吧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酒吧与田金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驳回酒吧上诉,维持原判。二、田父田母的代理律师肖律师、方律师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田金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工作过程中工作地点范围内的见义勇为行为视同为工伤。酒吧业主不服该工伤认定,向昆明市呈贡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肖律师、方律师作为第三人田父田母的代理人参加庭审,呈贡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酒吧业主的诉讼请求。酒吧业主不服呈贡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三、代理律师肖律师、方律师向盘龙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酒吧进行赔偿。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一方的诉讼请求。酒吧不服,业主向盘龙区人民法院起诉。在盘龙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律师说法:本案属于既要走行政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中又附有人身损害,属复杂的行政前置人身损害类劳动纠纷案件,经过六次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经律师努力在第七次诉讼中最终达成和解。这是对当事人的挑战,也是对律师的挑战,同时也对用人单位以深刻警醒。律师提醒: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累,作为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制度,从自我做起,养成安全工作第一的习惯。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员工培训,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与整个社会共担社会劳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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