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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用末位淘汰单方解约员工可索赔

2016-12-27 08:00:13 无忧保
【案情】张某于2010年10月18日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10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17日,工作岗位为采购员,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工资标准为每月2500元。从2010年10月18日开始上班后,张某就被安排在公司从事采购员工作,直至2012年3月27日因公司称其未参加所谓的待岗培训被解除劳动合同而离开公司。事情的起因是,2012年春节前,张某根据公司2012年春节假期(1月21日—1月29日)安排,张某于2012年1月21日回老家度假。在春节假期期间,张某突然收到了集团公司寄来的《待岗培训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称因张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要求张某于2012年1月25日上午八点到集团公司总部三楼会议室参加待岗培训,培训期为六个月,培训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1140元,并且食宿自理,也没用任何福利待遇,而且规定缺席者视自动放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正在家里过春节的张某收到这个通知书以后认为,自己公司以前月月对其考核是合格的,怎么突然单方面称其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并且单方面作出长时间的降薪降职行为,加之也正值春节假期期间,所以就没有参加这个待岗培训。春节假期结束后,张某于1月30日去公司正常上班了。2月2日中午张某接到人事部主管从办公平台发的《告知书》,2月4日又接到正式文件,称其因没有按时参加待岗培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待岗培训通知书》的规定,视为自动辞职人员,并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为此向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要求他们出具不称职的依据,负责人答复不会给他看的,如他去申请仲裁、打官司的话,到时候会给仲裁委的。多次协商后,公司仍然坚持他们的做法是正确合法的,这样张某只能与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无奈的于2012年3月27日离开了公司。离职后的张某于2012年6月初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500元以及支付2011年终奖剩余部分和办理离职手续期间的工资等共计2.2万元。【处理结果】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2012年1月22日—28日为国务院明文通知的假期,申请人老家在徐州市沛县,公司所在地在南通市,公司春节期间通知申请人到公司参加培训的做法不合常理;而且培训通知上称申请人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确实无法胜任本职工作而需要进行培训。同时从培训通知上月工资1140元,食宿自理、不享受福利、培训时间涵盖上午、下午、晚上等条款综合判断,本委无法认定该培训通知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故公司以申请人未参加培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委只能认定为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申请人可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具体数额7500元(1.5x2x2500)。对于年终奖和工资,结合双方的证据,仲裁委分别支持了6700元和5000元,合计19200元。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2年10月30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书。受理法院于11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公司于12月1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12月11日,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公司的撤回申请。现该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评析】企业中实行的末位淘汰制度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考核标准,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管理方法。不可否认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绩效管理方式,具有在企业内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的作用,因此为许多企业所采用,但“末位淘汰制”作为单位内部的一种管理制度,在具体操作这一方法时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不能违反了《劳动法》中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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