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解析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案情简介:2013年3月29日晚上9点左右,朱某在宁波某轨道交通工程工地打桩时不慎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左手左桡骨骨折,事故发生后马上被送往医院救治,之后因此工伤事故与老板协商未果。朱某找到律师时,手边只有该工程的相关图纸,没有劳动合同等其它证据,另有两名证人能证明事故发生情况。一、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众所周知,在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中,不论是单位申请还是职工申请,都需要有单位的盖章,而本案中,朱某却没办法取得单位的盖章,而又没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故只能先进行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因为朱某所在的单位与该工程的承建单位中铁四局系劳务外包的性质,而朱某也没有双方关系的相应证据,故律师依据朱某手中的工程相关图纸,将该工程的承建单位中铁四局告到了劳动仲裁委,要求确认其与朱某存在劳动关系。不出所料,还未开庭,承建单位中铁四局就与聘用朱某的实际单位联系,并提供了朱某与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建筑工程劳务外包合同作为证据。朱某起诉主体错误,撤回仲裁重新起诉。这是律师的第一步策略并取得相应的效果。之后,朱某以该实际的单位作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合同系复印件,而工伤认定需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我方无法提供,故只能再走一遍仲裁程序)。之后,仲裁庭依据相关的证据做出仲裁裁决,确认了朱某与该实际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二、工伤认定程序有了劳动关系,于是朱某向宁波市劳动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经过60天的等待,工伤事实得到了认定。三、劳动能力鉴定有了工伤认定的结论,依据朱某的伤情,向劳动局提供相应的病例资料后,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朱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四、劳动仲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了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就可以收集证据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劳动仲裁了。朱某先以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工资等为由向该单位表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之后向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本案中,涉及到的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个月社平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个月社平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鉴定费、补缴社会保险等。同时,律师也将中铁四局作为被申请人一并提起了劳动仲裁,原因是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该实际聘用朱某的公司一直未出面,仲裁送达也是公告送达,将中铁四局作为被申请人就是逼迫该公司出面解决此事。另外,由于实际聘用朱某的人员系外地企业,故在仲裁裁决之后需要到财产所地在或是住所地申请强制执行,这对于朱某而言十分困难,故案件最后,在实际用工单位出面的情况下,朱某与该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朱某获得了赔偿从而撤回了仲裁,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总结: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工伤保险待遇——调解/裁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律师说法:1、员工进入单位工作时,一定要注意保存好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如若发生工伤事故,能够报警的尽量报警保存证据。另外,相关的医疗费票据、休息证明等也需要收集保留。2、工伤认定有时效限制,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千万不可偏信单位的说法而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3、工伤程序比较复杂,耗时也比较长,特别是对于外出打工的农民工而言,十分的困难。所以,如果要走工伤程序,就需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能够等待。4、由于工伤程序耗时长,一些单位会在此程序中进行注销,或是把财产转移,特别是某些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劳动仲裁在现行的法律中,还不能进行财产保全的,这也为之后的强制执行造成了很大的困难。5、在出现工伤事故之后,建议尽早咨询律师,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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