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结案 医疗事故答辩状


答辩人:某县某乡卫生院。法人代表:宁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某。被答辩人:王某被答辩人王某诉答辩人医疗纠纷一案,答辩人某乡卫生院现答辩如下: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实施的诊疗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口才人身损害的事故。”从这一规定中可以得知,构成医疗事故首先要有违法行为。某乡卫生院在整个医疗过程中都是从救治伤者出发,从患者利益出发,尽职尽责,为了使患者谢某能就近医治,尽快医治,特意从某县中医院请来了相当专业的骨科主任医生范某,范某医师来到某乡卫生院后,经过仔细诊断,认真负责地按照医学操作规程并征得了谢某同意后写了手术同意书,为被答辩人王某做了开放性内固定术,范某医师是骨科的主治医师,是98年就获得了医师资格证的,是依法可以为骨伤患者主治的,而某乡卫生院从救死扶伤、方便患者的原则出发,急患者之所急,为患者排忧解难,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答辩人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答辩人。某乡卫生院在为被答辩人王某做诊断治疗的过程中,没有过失行为,被答辩人王某讲左手畸形功能受损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答辩人于2009年6月10日到答辩人处要求治疗,答辩人收治患者时充分征求了患者王某的意见,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特意联系县中医院的主治医师范某,通过x光照片复查,复查对接良好,说明手术很成功,做得挺好。被答辩人于09年6月25日出院,出院时答辩人告知其不能用左手干活,不要做重体力劳动。09年11月份,也就是被答辩人受伤后5个多月时,答辩人某乡卫生院又为被答辩人做了x光片复查,该x光片报告显示手术很成功,恢复良好,直到2010年2月份,被答辩人王某到答辩人处取内固定术,答辩人在手术前为其做x光片时,发现其左手内固定已松动,医生嘱其不要做体力劳动,并告知其松动的可能是作体力劳动或自己没有护理好引起的。征得被答辩人同意后,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取出内固定。从以上的整个医疗过程可以看出,答辩人根本没有过失的行为,内因定枪支的是被答辩人自己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讲:“原告左上肢畸形,功能障碍为被告诊治处置不当所致。”这是被答辩人在信口开河,嫁祸于人。答辩人自始至终都是为患者利益出发,尽职尽责地为答辩人诊断治疗,诊断准确、治疗规范、手术成功。请来了中医院骨科主治工程师,手术又征得被答辩人同意,术后多次复查,答辩人又何错之有,又哪有的诊治处置不当呢?三、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讲:“09年8月10日,在被告某乡卫生院处诊治,而于09年6月25日出院。”这完全是虚假的,怎么会先出院而后住院呢?答辩人只有在09年收治了患者谢某,而在09年8月根本没有收治左手受伤病人。被答辩人的起诉是虚假诉讼,捏造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其虚假诉讼。综上所述,答辩人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没有过失,也没有过错,被答辩人讲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是完全没有理由和依据的,被答辩人所讲的左手功能受损是自己造成的,与答辩人之间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上答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诉讼请求。此 致某县人民法院答辩人:某县某乡卫生院2010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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