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医疗纠纷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 女 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 籍贯 西安市人打工者被告:甘肃省某某学院附属医院(简称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职务:院长 电话:被告:嘉峪关市某钢医院(简称某钢医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傅某某 职务:院长案由:身体权 健康权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万元误工费7790元(待鉴定后追加) 营养费1000元 交通费2800元 伤残赔偿金1000元(待司法鉴定后追加) 后续治疗费1000元 (待伤残鉴定后追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护理费:100元(待伤残鉴定后追加)合计:2.5690万元(暂定待司法鉴定后变更追加)2.判令被告通过报社向原告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30日前,原告先去被告某刚医院处就诊,门诊上诊断为支气管炎,随即被告让原告住院治疗,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最后诊断原告还患有为过敏性鼻炎、肝血管瘤、宫颈纳囊、宫颈炎、慢性浅表性胃炎、营养不良性贫血。该被告仅对原告上呼吸道感染进行治疗,在没有告知原告是否有刺激气味和可能产生什么后果的情况下,该被告不知道是否具备相关医学资质的人擅自用自称的海极翼聚焦超声治疗仪器,对着原告鼻子“治疗”,原告当时就闻到一股一股刺激鼻孔的气味,原告受不了而且打喷嚏,被告的仪器治疗人员直到“治疗”结束。此后原告便开始呼吸相当的不畅,鼻孔几乎全部阻塞,出现恐惧心理,情绪不稳定而出现晚上严重失眠。在过敏性鼻炎没有治愈况下,后来多次找被告被告没有加以治疗,忽视了原告是支气管疾病的初期,甚至只作了一次检查便不管了。原告再去该被告处诊治时,在明知原告已经患有支气管疾病的情况下,没有对原告的支气管疾病进行进一步的诊断治疗以免因为延误时间成为难治或者不治之症,仅对前次没有治愈的过敏性鼻炎进行治疗但也没有治愈,让原告出院且气喘与眠症状没有消失,2013年7月,原告为了治疗在被告某钢医院已经造成的现有病症,来甘肃某某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希望能够挽回治疗时机。(注:附属医院的病历有原告在某钢医院治疗后来附属医院治疗的明确记载)。但是被告附属医院:1。简单初步的诊断原告是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期阶段,但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胸片检查和细菌培养和涂片染色等进行确诊2。仅对诊断的另一疾病抑郁症进行了治疗,没有对支气管部位的急性发作期的疾病进行认真细致的治疗3。对检查出的急性肺气肿没有治疗4。对肝血管瘤没有征求原告意见也没有治疗5。对慢性胃病没有积极实施治疗6。对检查出的反流性食管炎(2级)没有治疗。在原告住院近一个月后,被告附属医院匆匆让原告出院。在对几种疾病没有认真积极治疗的情况下还自称“好转”,天底下还有没有治疗的疾病就好转的好事。不知道被告附属医院是用了什么妙丹灵药,只有被告附属医院才知道他有什么证据。由于被告附属医院的疏忽大意不主动积极的治疗,疾病不但不会减轻反会加重。原告也主动去被告处或者打电话要求二被告对其造成的后果负责,被告某钢医院医务部苏主任代表被告一次只同意支付2000元,一次同意支付6000多元,在今年中秋节前其张主任也是同样意见,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被告附属医院采取逃避推委的态度原告无法接受。原告认为:原告不懂医学也不会诊治,作为有专业知识和医学水平的医院,。应该严格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规程,二被告在对同一个原告病人同样的几种疾病,均未尽医疗职责和履行相关义务,并且无视原告对治疗方面的知情权,导致了原有疾病不能治愈,在对原告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精神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发后没有积极采取挽救措施而是持放任与漠视的态度,故应当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根据各被告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致兰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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