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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麻手术死亡索赔案

2016-12-27 08:00:13 无忧保
一、基本案情患者中年男性,因会厌囊肿,入宣武医院在全麻插管下行支撑喉镜下内窥镜下会厌囊肿切除术,术后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去世,未予尸检。亲属认为,患者素来身体健康,手术前各项检查结果均正常,因咽喉部小手术而发生死亡后果,无法理解与接受,遂与医院产生纠纷,因协商未果,委托李斌律师代理起诉医院索赔。诉讼过程中,李斌律师代理原告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因被告医院未能及早发现异常而致其死于麻醉恢复期呼吸并发症的可能性大。被告不认可鉴定意见,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另,被告向法庭提交患者弟弟与妹夫签字的封存病历复印件、行政值班记录,试图证明已向亲属提示尸检。被告认为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李斌律师代理意见1、鉴定意见达到高度盖然之优势证据标准,应予认定。麻醉恢复期呼吸并发症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本应避免也完全能够避免,但因被告观察不到位而未能及时发现异常进而未能及时处理的医疗过失而未能避免。被告违反麻醉科常规,疏于观察,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过错明显,构成侵权。2、被告负有提示尸检义务,被告未依法履行提示尸检义务,因未尸检对鉴定造成不利影响的,被告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被告提交的封存病历复印件、行政值班记录,签字者不是病历首页记载的患者联系人原告,更重要的是没有告知拒绝尸检的后果与风险。充分证明被告无论告知主体、告知内容、告知形式均存在重大瑕疵,被告未依法履行提示尸检义务,应当对鉴定人判断手术或麻醉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及其与死亡的关系造成一定的困难承担不利后果。3、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系根据法定标准计算得出。关于精神损害抚恤金,因患者猝然离世,原告幸福的家庭瞬间支离破碎,原告承受着不尽的悲痛,精神几近崩溃,被告应当充分抚慰。三、案件结果与启示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意见明确且鉴定人依法出庭接受了被告的质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医院未适当履行提示尸检义务,未能及时发现患者异常,对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约50万元。李斌律师认为,通过本案提醒医疗机构,当患者死亡而不能明确死因时,应积极地书面通知亲属尸检,告知尸检的目的、拒绝尸检的后果与法律风险等事项,由有权决定之近亲属签字确认是否进行尸检,确保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对于患者近亲属来说,如患者死因不明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当医方明确书面告知尸检后,应在法定尸检期限内(一般为48小时,具有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慎重决定是否同意。如不同意,则在鉴定中如因未进行尸检而无法认定死因,进而影响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判断的,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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