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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战而屈人之兵(相邻关系损害求偿案)、退而求其次(工伤案)


某乡政府在建的一栋办公楼,在开挖基础时就造成相邻的姜某房屋的地基及墙壁出现裂缝,危及房屋安全。姜某多次与乡政府交涉未果。乡政府负责人和包工头不是不予理会就是避而不见,或不谈实质问题。这样一来二去,工程建完了二层,政府方就想不了了之过去。这时姜某找到我商量对策。我了解情况后,和姜某共同研究了对策思路,我提供了几个解决方案。直接诉讼成本太高,结果难料,对方正是抓住我们这一点不理会我们。我们必须反客为主,抓住对方要害,才能让对方主动商谈解决问题。于是我们按计划首先向对方发出通知:三天内如果对方不拿出解决方案,我们便要制止他们继续施工,直到我们的危害被消除。我们采取这一措施以后,乡政府书记不得不主动出面和我们商谈。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由包工老板给予姜某2万元补偿了结此事。乡政府司法所主动办理了双方履行协议的各项手续。姜某在最少代价的情况下要到了面子和李子。南宁市江南区某市场老板李某雇佣老乡刘某做市场保安,但是并未为其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2012年5月25日凌晨6时,刘某在市场值班时,因企图阻止在市场旁边小区凶手行凶,被凶手庞某等人用刀捅死。案发后凶手也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已经对庞某等提起公诉,上述被告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刘某亲属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于2013年7月2日作出了“南劳仲裁字【2013】第384号”仲裁决定书,裁决李某的商贸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被害人亲属丧葬补助金9571元和工亡补助金436200元。李某不服,委托我们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我们分析认为,工伤认定虽然还有点可辨空间,但是没有达到可否定工伤认定的程度,可能最多起到拖延时间的作用。通过研究整个案件材料,特别是公安机关对凶手庞某的询问笔录等研究案发过程细节发现:刘某虽然是上班时间遇害,但是刘某制止行凶的行为并不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以内。一是庞某行凶的地点不是在刘某监管的市场范围内,二是庞某行凶的对象不是刘某负责的市场人员或顾客。于是我们在法庭上指出这一点,认为刘某不应认定为工伤。我们对受害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不提异议,对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也不提异议,但是应当首先由凶手庞某赔偿。并建议,刘某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被追认为烈士,享受烈士待遇,由政府或见义勇为基金给予补偿。建议家属申请政府追认刘某为烈士,公司愿意提供协助。被害人原来对公司领导李某意见较大,认为李某对他们总是避而不见,他们要求不高只要求李某有所表示。经过我们法庭上的辩解和说明公司老板李某的善意和困难,受害人方的情绪有了较大的缓解,主动和我们商谈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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