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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 工伤职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6-12-27 08:00:13 无忧保
企业注销后,工伤职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2012年10月6日,童某某始进入宁波某某食品厂(个人独资企业)处工作,工作岗位是操作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余元。这个食品厂是个小厂,既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不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天有不测风云,工作没多久,童某某在车间工作时,手指被机器夹伤,造成左手第2-4指远节指骨远端骨折。童某某随即被送至宁波市第七医院、第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刚开始,老板还很热情,支付了医疗费,后来随着治疗费用的增加,老板就不怎么理童某某及其家人了,更别提工伤认定的事情了。该怎么办?童某某通过网站了解到吴德朝律师是宁波资深的工伤专家律师,就来到了律师楼咨询并办理委托手续。吴律师了解了童某某的情况后,根据老板给童某某写的一张医药费票据收条等材料,帮助童某某向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3月18日,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镇人社工认(2013)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童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后吴律师团队为童某某整理了工伤鉴定需要的材料提出了工伤鉴定申请。2013年7月4日,宁波市镇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童某某因工伤残程度为八级。工伤认定和鉴定后,童某某和食品厂协商赔偿的事宜,遭到拒绝。2013年7月23日,童某某向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经律师调查发现,宁波市某某食品厂已被投资人阚某某自行注销,以逃避推诿企业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因双方调解无果,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意童某某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虽然食品厂已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应由投资人阚某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经过吴律师的据理力争,在主办法官的主持下,童某某与阚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阚某某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款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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