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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2016-12-27 08:00:13 无忧保
案例:甲公司是一建筑工程公司,现甲将一个建筑工程承包给罗某,2011年12月罗某雇佣李某到建筑工地干木工。在工地干了几天后,李某在工地施工时,因不慎跌落受伤。当时由有关人员护送到医院检查,进行治疗,检查后并无大碍,于是回家休养。几天后出现病情恶化,急忙送到医院治疗,但公司不承认是由此次受伤引起。请问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若是工伤,则应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律师评析:李某在罗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施工时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本案中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在确定了此情形属于工伤后,我们面临一个选择,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李某的工伤保险责任,是承包人罗某还是甲公司?本案中,甲公司将一工程承包给自然人罗某,伤者李某是罗某的雇员,然而承包人罗某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虽然发包人甲公司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但李某与甲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最后,律师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经过取证、走访工地、调取证据,最后终于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过仲裁圆满解决了此案,伤者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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