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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病导致残疾 律师解决难题

2016-12-27 08:00:13 无忧保
治病导致残疾 律师解决难题2009年6月10日,开封市xx县城关乡农民张xx,因医疗损害与xx县人民医院产生纠纷,向开封市xx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历经一年半时间、前后4次鉴定、两次开庭,判处被告x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xx人民币195943·47元。一、站着进去求健康,躺着出来植物人。2009年2月18日,张xx因患脊椎型颈椎病自行走入xx县人民医院,并被该医院以“c4/5、c5 /6椎间盘突出,脊椎型颈椎病”收于该院外六科住院治疗。2月22日16时25分至18时,该院组织相关医护人员对患者张xx在全麻下行“c5椎体次全切、c4/5、c5/6椎间盘髓核摘除,植骨、钛板内固定术”。19时30分手术结束,被送回病房,之后,参与手术的医护人员到院外用餐,整个外六病房只剩下一名护士在值班。至21时30分,张xx突然出现呼吸、心脏骤停现象,值班护士紧急通知手术医护人员,手术医护人员到场后,急忙组织进行急救,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会诊,在患者张xx于22时10分恢复自主呼吸后被转入icu病房。4月10日转回普通病房继续康复治疗,5月23日患者出院回家,出院诊断:“1、脊椎型颈椎病术后;2、缺氧缺血性脑病;3、肺部感染。”张xx虽然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却从此成为了植物人,再也未能从床上站起来。二、协商处理无结果,无奈之举诉公堂。患者张xx出院后,患者家属面对张xx的不幸,感到十分沮丧,也感到十分的委屈和伤感,加上还要给张xx求医问药,继续治疗,便积极的与xx县人民医院进行沟通,希望院方能就张xx的治疗结果拿出一个合理的处理意见,给患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贴补患者今后求医问药之需,也算给患者及其亲属一个安慰。然而,双方经多次协商,院方始终拒付任何费用,拒做任何赔偿,更不承认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过错行为的存在,对张xx的损害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眼见协商无望,患者家属便委托秦银来律师办理此案。三、鉴定一波三折,维权终有结果。法院受理该案后,作为被告的xx县人民医院坚决要求就该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医学鉴定。xx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委托xxx医学会就患者张xx与xx县人民医院医疗争议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了做好鉴定工作,承办律师对患者病历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找出来医疗单位在医疗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求助于有关医疗专家,确认患者张xx的损害结果与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xxx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却是: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家属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xx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委托xx省医学会对该病例组织再次鉴定,也认为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该鉴定分析意见认为:术后患者返回病房两小时后,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分析认为系喉痉挛所致。喉头痉挛系手术后临床难以完全避免的严重并发症,其发生与全麻插管,手术刺激,咽喉部组织水肿等因素有关;院方的过错行为:病例书写不规范,麻醉记录不完整。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出台后,患者家属感到无助,感到绝望,他们已经失去了信心和耐心。之后,承办律师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河南法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就“1、xx县人民医院在张xx的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与目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张xx伤残等级;3、张xx护理依赖等级”等进行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10年元月27日做出鉴定结论:张xx患有的意识障碍,脑功能不全与院方医护观察不够细致,认识不到位,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的医护过失有关,该过失与被鉴定人的严重后果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张xx属二级伤残;其护理依赖程度为a级完全护理依赖。至此,患者张xx现有的病残后果与xx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联系在了一起,患者一家也就此看到了希望。然而,庭审中,被告又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xx县人民法院再次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就:“1、xx县人民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张xx目前的状况与医院的过错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做出鉴定,该鉴定机构于6月8日做出司法鉴定:xx县人民医院在对张xx的诊疗中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该过错与张xx目前的状况有一定的关系。据此,xx县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于2010年11月10日就张xx医疗损害赔偿一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x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xx医疗费、误工费、评残前护理费、住院伙食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评残后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5943.47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协议支付了赔偿金,拿到赔偿款后,患者张xx的亲属专门赶到开封给承办律师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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