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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医疗事故纠纷

2016-12-27 08:00:13 无忧保
案情介绍:2010年3月份,家住农村的原告夏x妻子荣xx因分娩入住被告xx卫生院,入院时各项检查及b超检查均无任何异常,分娩过程中,原告的儿子出现重度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协商,原告仅要求被告赔偿20000元,被告不统一支付。随后原告委托本律师向xx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两原告毛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1万余元。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2.被告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应该赔偿死亡赔偿金;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医院的病历,发现医院在原告住院待产,分娩过程中存在治疗不当,主要是违规使用催产素,造成胎儿在宫内缺氧窒息以及抢救不当造成新生儿死亡,被告卫生院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并提出本案不是被告所说的分娩死胎而是新生儿出生死亡案。因分娩死胎与新生儿死亡系不同医学概念,且赔偿情况不同。分娩死胎只能追讨精神损失费而没有其他赔偿。为此在法院委托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时,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本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向鉴定组详细阐述了本案情况,指出被告使用催产素不当及抢救不当是造成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最后桂林市医学会作出本案属于一级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鉴定。本案构成了医疗事故,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造成死亡的,精神损失费就是死亡赔偿金,不存在赔偿死亡赔偿金问题,这样对原告是不公平的,庭审中,本律师引用了大量法律及判例,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经调解由被告赔偿原告毛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75000元。原告对此非常满意。

标签:   医疗事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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