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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

2016-12-27 08:00:13 无忧保
事情经过安某某系常年在城市打工者,但北京市某某保安服务公司收到安某某的申诉书后,找到本律师,要求分析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并要求本律师代理其出庭应诉,本律师认为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存在两种可能性,1双方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2双方为雇佣关系,即提供劳务关系。无论在那一家公司工作都干不了多长时间,经常变换工作。安某某经人介绍于2013年4月份到北京市某某保安服务公司工作,职务为保安员,具体工作为到北京市某某保安服务公司指定的单位看守大门,2013年9月份安某某以工资低为由离开北京市某某保安服务公司,离开北京市某某保安服务公司后,安某某将北京市某某保安服务公司申诉到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北京市某某保安服务公司赔偿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赔偿工作期间的各种社会保险;3赔偿休息日的双倍工资。本案的法律分析本案的办案思路根据安某某的申诉请求可以判断,只有安某某与北京市某某保安服务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他的申诉请求才可能成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为雇佣关系其申诉请求就无法成立,因此只要北京市某某保安服务公司坚持称双方为雇佣关系,即提供劳务关系,本案诉讼对北京市某某保安服务公司就很有利,因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安某某也没有其它有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的办理庭审中,安某某只提供了其在工作岗位的工作照片,及其工作的中间介绍人来证明双方为劳动关系,本律师称双方之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的关系根本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安某某提供的证据也仅能证明双方为雇佣关系,而雇佣关系中,安某某作为提供劳务者,是不享有双倍工资等权益的。仲裁委裁决仲裁委裁决为驳回安某某的申诉请求,原因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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