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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可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程款

2016-12-27 08:00:13 无忧保
案情简介:攀枝花汽车xx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都江堰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1年2月1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聚兴公司对“攀枝花xx汽贸园”1#、2#、3#店土建主体及安装承担总承包工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聚兴公司将此工程内部承包给曾x,曾x又对该工程进行了对外(无相关施工资质)人员的进行了违法分包。2013年7月23日,b公司向申a公司提交《请款报告》, 请求a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尾款500多万元。2013年8月1日,违法分包人严某、冯某将b公司和申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b公司在该工程中拖欠的工程款共计77万余元,要求a公司在欠付款范围内直接支付。审理焦点:1、本案b公司是否欠付严某、冯某工程款?a公司是否欠付b公司工程款?欠付金额是多少?2、严某、冯某能否直接要求a公司支付b公司欠付的工程款?该案审理结果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分析:一、本案将a公司列为被告的依据: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向合同的相对方主张合同责任,不能约束合同外第三方。本案中,a公司与严某、冯某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但因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属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殊案件,前述司法解释的出台系基于建设工程领域中“三角债”大量存在,从实践中解决争议且保护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制定。因此,本案中,严某、冯某有权要求申蓉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欠款支付责任。二、本案中对于欠款的举证责任及审理情况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原告严某、冯某主张欠付工程款首先需举证证明b公司对其的欠款事实和具体金额,同时对工程竣工结算情况进行举证。严某、冯某要求a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应当对于a公司欠付款事实及欠付范围进行举证。在本案审理中,第一次开庭,严某、冯某及b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申蓉公司欠付工程款金额的范围,但两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对申蓉公司欠付款范围进行调查的申请书。第二次复庭中,严某、冯某与b公司就欠付款项事实和金额达成了65万的一致意见,故争议焦点即在贵司对于b公司的欠款问题上。经与公司、法院核实,a公司确实存在欠付应付工程款尚未支付给b公司的事实且经律师多次询问,并未提出拒绝支付或对欠付金额有异议的意见,故本案从a公司最大利益考虑,此笔欠付工程款的支付在本案中如何处理尚在各方协商中。三、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依照《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应当遵守以下条件:一是总承包单位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二是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总承包单位认可;三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四是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承包单位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包括:(1)责令改正。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以行政决定的形式,责令承包单位改正违法分包行为,将违法分包出去的工程收回;已签订的分包合同应属无效。(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应是指违法分包的单位以低于总承包合同确定的工程承包价进行工程分包所获得的非法利益。(3)并处罚款。(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5)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6)对违法分包的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违法分包的单位与接受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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