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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尚江律师代理医学院副教授为母状告医院案件

2016-12-28 08:00:13 无忧保
金尚江律师代理医学院副教授为母状告医院案件(都市时报报道) 母亲输液出现输液反应后,病情加重成五级伤残 医告医院“未尽责” 医院称“没过错”发布时间:2013-07-29    ■ 都市时报记者 张萌 见习记者 邹佳琪   一名医生为何要与自己工作了20多年的医院对簿公堂?普涛因为母亲童女士在云南省中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认为医院处理不当导致病情加重,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26万余元。   出现输液反应后 病情急剧恶化2010年5月12日,普涛的母亲,75岁的童女士从红河老家来到昆明住院治疗。童女士早年头部受过外伤,伤愈后左腿开始感到没有力气,而在住院前一周,她发现自己右腿也开始有无力感。普涛想尽孝心,于是把母亲接到昆明自己工作的医院检查,并在神经内科住院治疗。5月16日上午9点45分,童女士正在输液(灯盏花针剂)时,突然开始出现寒战、胸闷、憋气等输液反应。经过医护人员的处理,反应逐渐消失。没想到,就在下午2点25分时,童女士在静滴阿奇霉素的过程中,再次出现寒战、畏寒,并且病情有恶化趋势。第二天,童女士就转到医院icu进一步救治。直到11月12日出院时,她的左腿已经完全不能活动,并且还出现小便失禁的情况。   注射液没有封存无法检验 让输液反应出现原因成谜   普涛说,母亲出事后,家里人都怪他把母亲接到昆明治疗。普涛在愧疚之余,也对医院当时的处理不满,决定起诉自己工作的医院。普涛是云南省中医学院的副教授,在学校执教的同时,他还在同一系统中的云南省中医医院行医了20多年,有相关执业资格证明。但当母亲病情加重时,普涛从医生的角色转换为患者家属的角色,开始怀疑导致母亲出现输液反应的注射液有问题。不料当他询问医院时,却被告知两袋注射液都已被销毁。   2010年12月和2011年3月,普涛申请了两次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中均表示:“医院未对输液器和液体进行封存属于违规,但没有影响到童女士的治疗和预后。”甚至在2013年3月的司法鉴定中也表示:“医院向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但其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这3份鉴定书,普涛都不服,因为如果医院封存了输液器和液体,就一定能检验出是不是器具和液体出现问题,这对母亲究竟为何会出现输液反应起决定性作用,“没有物证,怎么能够得出结论?”   除了没有封存输液器和液体外,普涛对于鉴定书和医院不同意调解的态度同样不满,而云南省中医医院的相关人员也相应作出回应。   家属质疑:三次医疗鉴定与事实有偏差   医院回应:三次鉴定均系双方委托结论客观真实   看到母亲现在终日躺在床上需要专人照料,普涛每天都觉得内心难受。和医院的官司已经打了3年多了,然而,到现在却还没有一个结果。在这场“争斗”中,他迫切想得到让自己和母亲都满意的结果。为此,在昆明医学会以及云南省医学会相继出具了鉴定报告,表明母亲病例并不属于医疗事故后,普涛仍坚持与医院在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了第3次司法鉴定。而第3次的司法鉴定报告中的鉴定结论写道:“云南省中医医院向对患者童女士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但其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没有表明院方存在失误性的过错。   为此,普涛再次提出质疑:“3份鉴定书当中他们对我母亲进行的鉴定判断里只提到了两点,分别是输液反应和新发脑梗。但她还存在的感染性休克以及严重脓毒这两个症状却并没有拿来作为鉴定前提,我认为鉴定与事实存在偏颇。”   “医疗鉴定必须是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才能有效,针对普涛母亲病例的医疗事故鉴定以及司法鉴定都是普涛和院方共同委托下完成的。”云南省中医医院相关医务人员说,3家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是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的。而患者家属对鉴定所提出的质疑,院方表示“不予以驳斥。”   家属质疑:母亲输液反应 院方没封存实物   医院回应:出现输液反应后院方抢救得力,患方未要求封存液体   谈及鉴定当中的输液反应,普涛说,之前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曾出现过2次输液反应,“出现输液反应后,医务人员两次都把药物拿走并销毁,而且他们也都还没有对我母亲进行紧急治疗。”   “当童女士出现输液反应时,医院立即进行积极抢救,3次鉴定报告均表明医院给予了及时救治,用药及抢救措施符合医疗规范,抢救是非常成功的,并不像普涛所说没有采取任何紧急措施,抢救时普涛也是一直在场的。”该医务人员表示,而且输液反应是临床诊疗中常见的医疗意外,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输液反应难以预测及有效防范,不是医院过失所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液体封存是存在医疗争议的前提下,由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的,单方面封存是无效的,“当时童女士出现输液反应进行抢救时,普涛一直在场并未要求封存,故未对液体进行封存。”   家属质疑:4提调解申请 院方为何频拒绝   医院回应:调解要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等待法院判决   到目前为止,普涛状告云南省中医医院的官司已经3年多的时间,这期间他和医院共同进行了三次医疗鉴定,两次开庭审理。考虑想尽快解决问题,他曾向医院提出了四次书面申请,希望医院能够和自己进行私下协商解决,然而,云南省中医医院却先后4次拒绝要求。   “普涛母亲入院时就患有外伤性脑出血后遗症期、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室上性心动过速、全身多处动脉硬化斑等多种疾病,入院时患者再次发生中风并且为进展性脑梗死。”该医务人员说,该病例经昆明市、云南省医学会两次鉴定均不构成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报告也阐明医院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及规范,“此外,患者当时欠下医院医药费10万余元,普涛于2010年写下借条,向医院书面申请‘按欠款结账,待到当地医保报销一月后一次性补还医院。’但到现在患方依然迟迟未还所欠医药费。”   普涛承认自己向医院借了医药费,“我认为这是医院给予的人文关怀,因此在赔偿要求中,我没有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用。”   医务人员说,目前,该纠纷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医院作为被告,支持患者家属采取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目前该案已经法院开庭审理,医院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输液反应输液反应包括发热反应,系静脉输液时由致热源、药物、杂质、药液温度过低、药液浓度过高及输液速度过快等因素引起。发热反应的临床表现,主要为发冷、寒战、面部和四肢发绀,继而发热,体温可达41~42℃。可伴恶心、呕吐、头痛、头昏、烦躁不安、谵妄等,严重者可有昏迷、血压下降,出现休克和呼吸衰竭等症状而导致死亡。发热反应发生的早晚,视致热源进入机体内的量、致热源的性质及患者的个体耐受性而异。   药物感染或不合格、输液器材质量不合格、输液速度过快和患者本身的人体特征都可能导致输液反应。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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