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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2(为当事人成功地讨回赔偿款)

2016-12-28 08:00:13 无忧保
民 事 起 诉 状原告:×××,男,31岁,汉族,住十堰市×××区×××村,联系电话:×××。被告:×××,男,42岁,汉族,住十堰市×××区×××村×××组 ,联系电话:×××。被告:十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十堰×××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被告:十堰市×××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住所地:十堰×××区×××路×××号。负责人:×××,该中心主任,联系电话:×××。诉 讼 请 求一、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31892.73元(详见赔偿清单)。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 实 与 理 由原告受被告×××雇请,在×××车间内粉刷墙面时从脚手架上坠落后受伤。伤后原告先被送到十堰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21天后,又转到十堰市太和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耻骨骨折,伸直型桡骨下端骨折。到目前为止,原告自己已经垫付医疗费25324.73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护理。后经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左腕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评定为玖级伤残;误工时间约为自受伤之日起误工10个月;体内的内固定物取出必然发生后续治疗费人民币12000元左右。经查,事发车间系被告×××所有;被告×××将该车间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被告×××将该车间装修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又雇请原告×××完成粉刷业务。综上,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均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和×××作为发包人和分包人,明知接受分包业务的被告×××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仍然让其分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经多次调解均无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xxx人民法院具状人:年 月 日附:1.本诉状副本3份;2.赔偿清单1份;3.证据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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