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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违约金应如何选择

2016-12-28 08:00:13 无忧保
张某向某公司订购了一批桌椅,约定某公司于一周内将桌椅送货上门,张某交付某公司5000元定金。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5000元。一周后,某公司未能如约发货,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15000元。该请求能否予以支持?此要对定金和违约金性质和法律适用进行解读。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货币,此属于担保方式,但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从以上定金与违约金概念中可以看出两者都是违约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定金是由当事人预先交付。违约金在确定违约责任后交付,定金与违约金性质尽管不相同,但合并适用会产生不公平的法律后果,因此《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合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选择权归被违约方。案例中张某请求双倍定金的同时,又主张违约金显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为此张某正确的选择只能选择双倍返还定金或者选择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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