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纠纷案


赵某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纠纷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xx)海中法行终字第xx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李武平、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人事劳动保障厅第三人海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赵某(下称上诉人)因被上诉人xx人事劳动保障厅(下称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海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三人)不服工伤认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xx)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xx人事劳动保障厅作出的琼劳工伤认字[2008]第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孙顶核审判员王晋湘代理审判员郭刻盛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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