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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缺失氧气瓶 重伤病人命丧途中获赔偿

2016-12-28 08:00:13 无忧保
2013年5月8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医院救护车缺失氧气瓶而引发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被告某中心卫生院当庭支付原告匡某、李某、李午、李某经济损失3万元,自此案结事了。2012年4月,吉安市青原区富田镇村民王某某因需要拆除旧房,雇请李某等4人到其家对旧房进行拆除。4月2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李某在拆房过程中,不慎从墙上摔下,造成重伤。经电话联系,吉安市青原区某中心卫生院出诊车赶往事发地,李某在被送往吉安市区医院抢救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有关部门的主持协调下,受害人李某家属与王某某自愿达成了调解赔偿协议。2013年3月15日,原告匡某、李某、李午、李某以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某中心卫生院在事发后派出的救护车中没有携带氧气瓶,致使受害人李某没有得到及时救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某中心卫生院辩称,乡镇卫生院配备下乡的出诊车并没有要求配备氧气瓶,事发那天救护车上的氧气瓶正巧被取下让其他危重病人使用。受害人李某当时从墙上摔下受伤已很严重,就是有氧气瓶恐也难以挽回其生命。法院经审理认为,救死扶伤乃医院天职,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某中心卫生院作为该辖区唯一正规医院,派出的救护车中连基本的救护设备氧气瓶都未携带,致使受害人李某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对李某死亡这一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经过法官的调解,被告卫生院认识到自身存在过错,遂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匡某、李某、李午、李某因亲属李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并当庭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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