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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滥用造血干细胞移植 终获调解返还患者手术费

2016-12-28 08:00:13 无忧保
本案为律师接受省法援中心委托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医院沟通协商,达成了调解,为患者挽回了经济损失,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案件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一12岁男孩张某,几年前年因行走不稳、智力偏低、身高过低等症状在x医院被诊断为“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给与了肌体功能康复等治疗,有一定效果。4年前,原告出现不能站立的症状,看到xx医院所做宣传称可以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此病,特来到xx医院处就诊。在xx医院被确诊为“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在医生的建议下,对张某进行了干细胞治疗术(即干细胞移植)。共花费医疗费八万余元,合作医疗报销了一万多元元,自己承担了六万多。原告出院后,病情未见好转,而且越来越严重,现已长年卧床,连翻身都很困难,生活高度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张某的父亲看到一篇报道,题为《干细胞移植被滥用治病》,又在查阅了相关资料,了解到干细胞移植仅被批准对白血病等血液类疾病的治疗,在对其他疾病治疗上还处在临床研究阶段。针对全国各医院滥用干细胞治疗的现状,2011年卫生部发出“卫办科教函[2011]1177号”《关于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自纠自查工作的通知》,再通知中明确指出:对继续开展未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项目的单位将给与重点整顿。对于已经批准的干细胞临床试验项目,不得自行转变为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张某的父亲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前往xx医院,希望对方拿出进行该项手术的批文,对方称有批文但拒绝出示。张某的父亲认为被告在没有得到批文和准许的情况下,开展处于临床试验阶段的干细胞移植治疗不属于血液疾病的“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并收取了原告共计八万余元的医疗费用。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该项手术时,也并未告知原告详情,原告因被告为部队医院而相信。原告在花费巨款进行治疗后,病情丝毫未见好转。张某现已辍学在家,卧病在床,本人和家属均面临很严重的经济负担与精神折磨。鉴于以上事实理由,医院对张某进行干细胞移植的临床治疗,应获批准而未获批准,收取了巨额医疗费,未对张某家属充分告知,张某术后未见疗效,病情加重,不堪重负。恳请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返还原告医疗费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医疗费用六万余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裁判结果:经双方协商,医院承认确有过错,愿意退还部分医药费用。经法院调解,律师努力,医院退还张某父亲手术费及诉讼费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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