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段某工伤赔偿一案案例分析


段某工伤赔偿一案案例分析【案情简介】2012年4月29日,段某开始在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主要从事钢筋工,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段某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6点半到11点半,下午1点半到6点半。某公司为建筑方,该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了不具备建筑资质的自然人苏某。2012年5月7日下午4点,段某在工作过程时,从地下车库二层摔下,导致多处骨折及臂丛申请损伤。段某受伤后被苏某(包工头)、邓某(班长)将其送往住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段某治疗终结后就工伤赔偿问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找到我。【案件分析】本案属于典型的建筑违法分包后劳动者发生工伤权利难保障及劳动关系难确认问题。最大的难点在于,用人单位未与工伤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伤职工没有任何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如没有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就无法认定工伤,无法认定工伤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成为了本案的关键。如果本案在证据缺失如此严重的情况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必然是败诉。一旦败诉,工伤待遇将成为泡影,工伤职工权利将无本之木。【办案经过】1、8月7日,段某来办公室咨询,在了解了案情后,对其作了接待笔录并设计取证方案。2、8月8日,帮助段某收集工友的证人证言。继续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进行录音取证。3、8月9日,起草劳动监察投诉书,索要段某工资,固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4、8月10日,去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答复,被告知先回去等通知。5、8月13日,再次去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并提交了投诉书、证人证言等,区劳动监察大队接收了材料后为段某做了笔录。6、8月24日,区劳动监察大队对某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新亚限期支付段某的工资。此时,取得了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我们决定启动诉讼程序。7、9月12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的劳动关系。8、9月19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9、9月20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10、9月21日,某公司主动联系段某要求赔偿,某公司承诺调解处理。由于因本案已经固定了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故当天达成调解协议。11、9月24日,去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撤诉,当天仲裁委作出准予撤诉的仲裁决定书。【本案启示】本案在短短1个多月的时间就能顺利的解决,源于对证据的收集和诉前的充分准备,源于律师专业的指导和对办案思路的设计。综上,我建议广大劳动者如没有强有力的证据不要轻易启动法律程序,否则败诉后再取证的难度将大大增加。工伤案件中劳动关系诉讼一旦败诉工伤待遇将成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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