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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2016-12-28 08:00:13 无忧保
案情介绍:刘某2012年12月入职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工资2200元加上提成,双方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转正后未签订正式合同。双方约定了提成,但公司一直未予支付。刘某正式工作至2014年1月。公司调整过工资构成,增加了绩效工资,即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但基本工资降为2000元。刘某不认可。后双方发生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找到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郭晓峰律师。案情分析:郭律师接到本案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刘某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以要求,提成也可以要求,1月份工资差额可以要求。郭律师未刘某提起了劳动仲裁。案件审理:公司答辩说提成应该首先达成公司规定的销售额110万的70%,才有销售提成5%。但刘某没有达成规定的销售额,故不应该支付提成费用。刘某不认可单位的说法。根据刘某和公司法定负责人和经理等人的录音显示:刘某开拓的市场以前没有销售记录,刘某工作过创造出将近45万的销售业绩。刘某主张应按45万的销售额提取提成费用。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刘某不应获得提成或者不符合获得提成的约定。故公司应该支付刘某45的销售提成。案件结果:仲裁庭和一审全部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双方和解解决。案件警示:郭晓峰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该完善单位的提成制度,奖金制度,让每个员工了解并且签署制度。这样的制度可以作为发放提成的依据。但提成的数额不能作为要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基数。因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法律督促单位履行完备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所给予的惩罚。但惩罚也是有限度的,因为我国的民营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备的补充,民营经济在雇佣劳动力,创造社会效益方面发挥着无法替代的力量。故国家综合考量,惩罚是必备的,但也不是万能的,只要能达到警醒企业按时合法建立劳动关系,国家的惩罚目的也就达到了。故提成工资不应计算到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基数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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