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员工提前下班,回到宿舍死亡,宿舍在单位内,该怎么赔偿?

2016-12-28 08:00:13 无忧保
【案情简介】李某是重庆某机械设备厂的机修工。2010年9月7日下午4点左右,李某因单位无维修任务,便提前下班,回到了位于厂区范围内的宿舍。当天下午6点,其同宿舍的王某下班回到宿舍,发现李某躺在地上,已经死亡。经公安机关确认,李某是突发疾病死亡,死亡时间是下午5点左右。李某的家属认为李某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遂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争议焦点】本案的焦点是李某的死亡能否视同工伤。有两种观点:观点一:李某的死亡应当视同工伤。理由是李某是在上班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的,死亡地点虽然是在宿舍内,但因宿舍在厂区范围内,所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观点二:李某的死亡不应当视同工伤。理由是李某虽然突发疾病死亡,但并不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而是在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后在宿舍内突发的疾病,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案件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视同工伤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2、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李某未经许可擅自早退,宿舍虽然在厂区内,但并不是工作岗位,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应当视同工伤,而属于非因工死亡。【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标签: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