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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招收童工,单位宿舍外出玩耍出事死亡,责任如何界定


【案情简介】2011年6月,重庆某服饰有限公司招用了一名员工赵某,15岁零7个月,经过培训后上岗。2011年8月底,赵某下班后,因天气炎热,便独自一人到公司附近的一条小河里游泳,结果溺水身亡。家属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公司认为赵某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上死亡,不属于工伤,因此拒绝赔偿。于是,赵某家属依法提起了劳动仲裁。【争议焦点】本案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认为:因为赵某是在下班时间、在工作场所之外溺水死亡,不属于工伤,因此公司不应当赔偿。赵某家属认为:虽然赵某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上死亡,但由于赵某未满16周岁,公司聘用赵某属于非法用工,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公司应当赔偿。【案件评析】本案中,公司聘用未年满16周岁赵某,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关于“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的规定,属于“非法用工”。无论童工是否是因工死亡,用人单位都应当向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为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操作建议】用人单位要避免此类风险,必须注意:一、招用童工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能招用童工。二、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必须仔细审核员工的身份信息,以避免招用童工。【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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