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通民初字第9123号原告李,男,200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区胡各庄前**村。法定代理人李(原告之父),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长安县子午镇南**村农民,住**区胡各庄前**村。委托代理人申红军,男,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区玉桥中路124号。法定代表人顾岳山,院长。委托代理人纪磊,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女,该单位医务科科员,住该单位宿舍。原告李诉被告北京市**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诉称:我于2009年4月7日在潞城卫生院接种水痘,下午4点高烧到北京市**区妇幼保健院治疗。医生诊断为扁桃体发炎,于是给左臀部注射赖氨匹林,口服液是泰若林和头孢克肟颗粒,当天出院。后原告又发高烧,后到李桥儿研所就医,医生诊断为急性感染。之后又到首都儿研所就医,住院一个多月。原告认为被告北京市**区妇幼保健院在对我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医药费16268元,护理费22362元,营养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982元,电话费8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以上共计822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北京市**区妇幼保健院辩称:我方同意法庭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北京市**区妇幼保健院给付原告李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电话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一万七千元,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执行清。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医疗事故鉴定费三千元均由被告北京站**区妇幼保健院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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