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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系列案件法律分析(一)


【案情回顾】申请人王某于2013年5月5日进入被申请人a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工作岗位为技术工,月工资为4000元。自申请人王某进入公司工作后,被申请人a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替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2月4日,申请人王某以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解除与a公司劳动关系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44000元,经济补偿8000元,并补缴自2013年5月起的社会保险。本案经审理,裁决申请人王某的请求予以支持。【法律分析】一、关于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对于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立法已有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若用工已满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每月向其支付二倍工资。也就是指用人单位每月在支付劳动者工资之外,应另行支付等同于当月工资金额的惩罚性款项。若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无期限的二倍工资?答案是否定的。二倍工资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法律风险,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的权利处于随意被剥夺的情形而设立的,因此,在二倍工资之外引入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更能达到立法的目的。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条第1款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有如下规定:(一)若用工已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每个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若用工已满一年的,自用工已满一年的次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对于主张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11个月,超过11个月的,法律是不予支持。(二)申请人王某能否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与单位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且《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存在第38条的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本案被申请人a公司自申请人王某进入公司后一直未其缴纳社保,a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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