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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尚未审终,二次治疗费起诉被驳


后续治疗费尚未审终,二次治疗费起诉被驳基本案情:2009年12月1日,原告l从邯郸乘坐h运输公司的长途客运汽车,途径成峰线马头铝厂西侧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l受伤,经事故科认定,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原告向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h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宣判后,h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2011年11月18日原告二次治疗终结,再次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二次医疗费等二次住院产生的各项费用。代理经过:本律师接受h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与了诉讼。经律师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发现,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时,其诉讼请求中已经包含后续治疗费,第一次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后,h公司不服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而本案原告起诉二次治疗费的立案时间在2011年11月18日,第二次起诉时,第一次起诉审理尚未终结。该案属于重复起诉。于是,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形成了“原告的起诉属于民事诉讼法禁止的重复起诉”的代理意见。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和法庭均没有注意到这一情况。经本律师充分的阐述上述观点后,最终获得法庭的采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宣判后,律师积极的建议h公司主动找到原告,对其客观合法的损失给予了赔偿,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律师说法: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因一争议诉至法院后,在法院审理终结之前,以同一争议再次向法院起诉。这是被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本案中,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的后续治疗费尚未审结,便第二次向法院起诉二次治疗费,属于重复起诉。其起诉不符合受案条件。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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