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代理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调解结案


某某某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陈述材料尊敬的各位专家:2011年8月29日晚10点多钟,某某某因为服百草枯农药,被家人发现时,呕吐两次,急忙拨打滦平县120急救,120急救车于晚上11点多将其送至某某医院,放在了医院门厅走廊里,当时来了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我们赶紧和他们说“喝药了,赶紧救人吧”,医生没有对他实施任何抢救措施,就对护士说“把他推到住院处”,同时,吩咐家属去办理住院手续。作为某某某的家属当时只有一个要求那就是抓紧一切时间抢救患者,也一再和医生说“钱不是问题,你们也别只顾办住院,赶紧抢救病人吧”,因为对于百草枯中毒的患者最重要的是要在短时间内进行抢救才有可能保住性命,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这是老百姓都知道的常识,但是某某医院的医生严重不负责任,把病人放在一边不管不顾,根本没进行洗胃、导泻来阻止毒物进一步吸收,等了40多分钟才用血液灌流来清除已吸收的毒物,严重违反了“百草枯中毒的诊疗规范”,在救治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贻误了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某某某于2011年8月31日死亡。尊敬的各位专家,某某某的治疗过程,该医院是存在严重过错的:过错之一:某某医院在抢救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某某某属于百草枯中毒,我们拨打120急救就是为了争分夺秒的进行抢救,根据卫生部发布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危重急诊患者,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某某医院首先要做的第一项工作那就是必须进行抢救,抢救后再办理其它手续,而某某医院不但不抢救,却先让病人办理住院手续从而贻误最佳抢救时机。过错之二:某某医院在救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首先,某某某服百草枯后,家人立即打了120,救护车直接将病人送往某某医院。可某某医院的病历记录——首次病程记录上却记载:“被家人发现后,拨打120,因县医院不能行血液灌注,之后又送至我院,急送至我科。(见病历第六页,第五行)”。某某某的家属均是农民,我们发现某某某服百草枯,急需抢救后,打了120后救护车直接将其送到中医院,并没有到县医院,中途也没到任何医疗单位治疗,并不象病历上说得那样“又送至我院”。我们认为中医院的病历对这一点的记录,是有意推托责任,却反而证明了某某医院没有认真查体,及时采取先行洗胃、吸附剂灌入、导泻防止毒素服进入血液的正确措施。其次,我们把某某某送到医院抢救,就是希望医院抓紧一切时间想尽一切办法进行救治,而医院的态度却令我们无法忍受,整个抢救过程不积极主动,对于家属提出的“赶紧急救”置之不理,在工作上拖拖拉拉,对于病人草率处理,根本不是争分夺秒、想尽一切办法来进行抢救。过错之三:某某医院在治疗程序上存在重大过错,严重违反了“百草枯中毒诊疗规范”。某某某误服的是百草枯,百草枯是一种除草剂农药,经口中毒者:首先,要阻止毒物继续吸收,尽早彻底洗胃,可用清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洗胃一般应是在6至8小时以内,洗毕可口服或经洗胃管给吸附剂,如15%漂白土或7%的皂土溶液1l,然后用硫酸镁、硫酸钠或甘露醇导泻。第二,清除已吸收的毒物,用血液灌流、血液透析来清除血液中的百草枯。第三,竞争剂,普萘洛尔可能与结合于肺组织的毒物竞争,使其释放出来。第四,防治毒物损伤,及早应用自由基清除剂,第五,其他,保护胃黏膜,防治感染,对症,支持治疗。催吐、洗胃、导泻措施以最短时间完成后即行血液净化,保证足够的液体量以利肾脏排泄。某某某误服百草枯后在抢救措施上首先要阻止毒物的继续吸收。当时中毒1个多小时,时间比较短,经测量体温为36度,脉搏64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34/82mmhg,呕吐无血性物质,无腹泻,神志清楚,无意识障碍(见病历入院记录)。也不属于强酸或强碱中毒,正确的救治程序应是洗胃、吸附剂灌入、导泻、血液灌流,百草枯遇碱水解,酸性条件下稳定,很快失活,排毒措施必须争分夺秒,抓紧时间洗胃、吸附剂灌入、导泻(排出有吸附剂的大便为导泻成功),现场不具备洗胃条件时可进行催吐,用黏土过滤液使它失活。某某医院在完全具备洗胃、导泻的条件下却没有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抢救,不积极进行洗胃、导泻,未尽快将毒物排出体外,使大量毒物迅速吸收至血液,严重违反了“百草枯中毒诊疗规范”,虽然进行了血液灌流,但由于血液里已吸收了大量毒物,根本无法全部清除,造成病人于8月31日凌晨3点出现呼吸困难血氧饱和度下降至74%,血压降至79/37 mmhg,4点20分死亡。某某某因为服百草枯农药,被家人发现时,呕吐两次,到某某医院抢救和治疗过程中仍恶心、呕吐数次,呕吐物为深黄色黏液(见病历第六页,首次病程记录第六行),也就是部分农药已通过呕吐排出体外,如果到医院后,先洗胃、导泻,阻止毒物继续吸收,再通过血液灌流清除已吸收的毒物,是完全有可能将其救活的。某某某中毒后由于某某医院在抢救过程中不负责任、草率处理以及抢救程序的错误贻误了抢救时机,从而造成某某某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从整个治疗和抢救过程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某某医院在完全具备洗胃、导泻的条件下,却没有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抢救,不积极进行洗胃、导泻,未尽快将毒物排出体外,使大量毒物迅速吸收至血液,严重违反了“百草枯中毒诊疗规范” 和卫生部发布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的有关规定,存在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应当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敬请各位专家对医方对某某某的抢救和治疗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行为存在的过错、责任作出公正的鉴定。谢谢专家!陈述人:某某某(系死者某某某之子)某某某(系死者某某某之女) 某某某(系死者某某某之妻)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这是第一轮发言的陈述,此陈述材料得到了各位医学专家的赞许,第二轮陈述及辩论观点为:一是从时间上看,患者符合洗胃、吸附剂灌入、导泻条件;见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二是从患者入院后的体质特征来看,一直清醒,患者符合洗胃、吸附剂灌入、导泻条件;见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三是某医院刚才一再强调国内没有救活的先例,或者没有救活的机率,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以前没有救活的并不等于现在这个不能救活;也不等于今后就不会有救活的先例。再者,此辩解不是排除医疗规范的理由;反问一句,遇到这样的病历就可以违背医疗规范吗?四是病历上没有记载误入百草枯的量,(观点四是补充观点)。此案也有不足之处,就是120车没有留下收据或者其他证据证明路途、入院时间及等待抢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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