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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买卖安装纠纷案件(二)


本律师接受被告国内某知名品牌电梯公司委托,介入一起买卖电梯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系电梯销售公司,与被告签订了购买和安装电梯合同,约定被告将电梯安装至用户处。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迟延发货,但安装完毕且质检合格。事后,用户因其他原因没有给原告货款。原告遂诉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将电梯交付,要求被告返还货款。【承办过程】根据双方签订的《电梯买卖和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6月前将电梯送至用户处,8月30日前安装完毕。但被告2014年7月22日将电梯送至用户处,9月15日安装完毕。显然被告是迟延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律师详细查阅了整个案件资料,认为因电梯安装是以土建工程完毕后,才能进行。而本案,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书面告知电梯发货的日期,存在瑕疵履行。另,根据双方合同可知,合同目的是买卖和安装电梯,现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原告要求返还货款是没有法律依据。【审判结果】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根据被告提供证据及时调整抗辩策略,并充分利用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和法规,导致案件向被告一方有利发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办案总结】实践中,电梯买卖和安装均为一家公司,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发包商往往以安装不合格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有鉴于此,本律师建议,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分为电梯买卖合同和电梯安装合同,避免日后争议。承办律师:马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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