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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期发工资 员工起诉获补偿

2016-12-29 08:00:13 无忧保
易先生于2012年9月20日入职深圳某设计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共计1年6个月)。合同原件易先生签字后由公司收回。易先生的岗位为创意中心平面设计师。双方约定易先生的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补贴、保密费及绩效奖金等组成。双方约定每月15日前发放工资。2014年3月20日合同期满后,公司一直未与易先生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并没有向易先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易先生在职期间一直勤勤恳恳,但是公司经常超过约定发放工资日期违法拖延发放工资,易先生口头提出过多次,要求按时发放工资,但均没有实际改变,公司仍然我行我素。此外,公司一直没有安排易先生休2014年度的年休假。易先生无奈之下于2015年1月23日以邮政快递的形式书面向被易先生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易先生正式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的平均工资为人民币6215.00元。易先生仲裁请求如下:裁决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4月21日至2015年1月21期间(共计9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5935.00元。二、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537.50元。三、裁决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4290.00元。以上三项共计人民币75762.50元。该案在刘律师的代理下,已经成功调解结案,易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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