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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经单位授权,代理的诉讼有效吗

2016-12-29 08:00:13 无忧保
【案情】某测绘公司承揽了某智能系统公司的土地测绘工程项目,因测绘公司未按期交付工程成果导致智能系统公司拒付工程款。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测绘公司将智能系统公司诉至法院。智能系统公司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并由公司负责人口头指派本公司一名徐姓经理协助律师的工作。在整个诉讼中,徐经理均全程陪同律师参与证据提交及与主审法官交流意见等诉讼活动。开庭当日,律师在庭审结束后核对了庭审笔录并签字之后便离开了法院。而徐经理在未经公司授权且未与公司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在庭审后与原告测绘公司达成了由智能系统公司在三个月内向测绘公司分期支付四万元工程款的调解协议。合议庭当场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并由徐经理签收。六个月后,智能系统公司收到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智能系统公司经向法院执行庭了解,得知该案已于六个月前调解结案。因徐经理于该案庭审结束后不久便离职,且与其无法取得联系。无奈,智能系统公司遂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解析】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杨海军律师认为,本案是员工在未经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而引起的民事纠纷,该案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徐某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本案的诉讼主体一方是测绘公司,另一方是智能系统公司,并非徐某个人。徐某虽然是公司员工,但其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也没有权利代表公司签订任何协议,而且协议签订后也没有得到公司的追认,故其代理行为无效,那么在无效代理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自然也就没有法律效力。二、该案是否应当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该条规定的自愿原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调解的提出和进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二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本案中,智能系统公司只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而作为智能系统公司职工的徐经理只是到庭旁听,其并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材料证明其真实的身份及存在合法的代理权,说明其根本不具备任何代理权,却在智能系统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调解协议及调解笔录上署名(只有徐经理个人署名而没有智能系统公司单位公章,也没有律师签字),并在民事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所以说,该案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违背自愿原则,同时内容也存在违法情况,因为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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