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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苦无证据;工友做证,讨回公道


2005年10月18日,老孙从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红旗法庭拿到了判决书,老孙因受雇用在工作中手腕摔折,法院判雇主邹某赔偿其29474元。已经在家歇半年之久的老孙这才心里有了着落。
原来,2004年4月老孙经同村工友周某介绍为雇主邹某木工活,邹老板当着工友及老孙的面说每天工资80元,供饭供住。老孙和工友一起为邹某工作了两个月,邹某都按时开资。2004年6月27日下午,老孙在工作中从3米高的龙骨上坠下,造成左手腕腕骨骨折(即左桡骨远端骨折),由工友周某送至辽南骨科医院,经过处置老孙回家休养,在家休养了一个月后,老孙拖着伤手去找邹某要求给开工资,遭邹某拒绝。老孙一怒之下找到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张成林律师,张律师详细地询问了全部经过,认为孙某和邹某没有雇用合同,须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老孙和邹某之间有雇用关系及证明事故发生前后经过。老孙说只有工友周某才能证明这一切,但不知道他是否能够出庭做证,在律师耐心工作下,周某终于同意为老孙做证,律师提取了周某的证人笔录。此后律师代老孙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邹某赔偿各种损失34000元。
2005年1月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法医室做出了对法医鉴定,孙某左桡骨远端骨折,属十级伤残,用药合理,合理休治期6个月左右。2005年4月红旗镇法庭开庭审理了本案,老孙工友周某当庭为老孙做证,法庭当庭对其证词予以采信。庭审中邹某的代理人不服法医鉴定提出重新鉴定,经过重新鉴定结果与初次鉴定结果相同。2005年8月红旗镇法庭二次开庭,被告邹某的代理人要求法医做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这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是非常少见的,赵廷山法官同意了邹某代理人的请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王少春法医按时到庭参加了庭审,对于被告代理人发问进行了耐心的的解答。前不久大连市甘井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被告邹某在判决生效后一次必性赔偿原告孙某伤残补助金、误工费、门诊处置费、交通费等共计29474元。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息。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邹某应当对孙某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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