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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失火烧毁病历被判巨额赔偿案


几位医学专家对此案进行“会诊”,从过程方面难以找出医院的医疗过错,患者先天性大脑发育不全可能性极大,“脑瘫”诊断清楚。但由于几年前的一次失火烧毁了本案的病历,至使患者家属在九年后将医院告上了被告席,由于举证不能医院被判赔偿399792元,教训是沉痛的。【案情简介】1996年1月22日20点10分,产妇苑某在×县医院住院分娩时发生难产,×县医院医生给予外阴侧切和胎头吸引器催产,产出男婴一名(即原告赵×)无呼吸,医生立即给予拍背发出哭声,呼吸恢复。新生儿阿氏评分6分。24日出院回家。26日发现婴儿全身发黄,拒乳嗜睡,于1月30日、2月24日两次入住省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新生儿败血症并高疸红素血症、缺氧缺血性脑病。1999年9月20日至10月5日又在河北省海联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及用药不详。2001年12月29日中午12点30分,县医院西排平房突然起火,急报119县公安局消防车到位扑救,最终烧毁房屋11间及部分病历,包括赵×在县医院出生时的病历,县公安局为此出具证明。2004年8月8日,赵×父母到县残联要求为赵×办理残疾人证。县残联在没有进行医学鉴定和诊断的情况下按监护人所说的过程给予办理一残疾人证,载明赵×的残疾等级为“一级”,残疾类别为“脑瘫”。2005年6月30日赵×父亲在博野县人民法院以医疗侵权起诉县医院,12月27日申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终止,理由是:①医方无赵×之母在医方分娩时的病历资料。②患方无赵ד脑瘫”的诊断资料。2006年7月3日县法院以过错推定判决判令县医院赔偿原告各种费用440452元。|【诉讼地位】接受×县医院委托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 【指导、代理本案诉讼的过程】 在接受本案委托之前,对一审案卷及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分析。发现一审法院是在原告未完成关键情节举证的情况下,因被告博野县医院不能出示病历而推定医疗过错的。对此,本人查阅了大量相关法规和医学书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中解释:“……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并非倒置,而是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按照这一解释对原告起诉进行分析,很明显地看出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常规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没有相应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原告出生时确实发生了难产,对于分娩中子宫收缩乏力的难产,医院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从各家教科书上看是完全符合诊疗常规的。如果不采取这此助产措施,就会造成产妇、婴儿双亡的后果。故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根本不能令医务界人员相信,更谈不上“表见真实”。 从医学方面看,原告出生第八天在省职工医学院诊断为“新生儿败血症并发高胆红素血症和新生儿缺血性脑病”,查儿科教材:新生儿败血症可以并发高胆红素血症,高胆红素血症到一定程度可以出现核黄胆,使脑细胞黄染而失去慑取氧和能量的能力,发生缺氧性脑病,本案合乎规律地发生了。省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各个环节都有相应诊断。很清楚,本病例是一起连锁并发症。医方无过错当然不属于医疗事故和侵权。再从本案的诉讼时效分析,1996年1月22日发生的医疗行为,原告代理人在2005年6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跨度达9年半的时间,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受到伤害请求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仅为一年,原告代理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成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原告代理人认为:从2004年8月8日被中国残联确定为一级残疾,残疾类别为脑瘫,此后多方咨询医学专家得知原告的身体损害与被告的医疗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对此观点予以认定。稍加分析不难看出,2004年8月8日的残联证书只是注明了残疾等级一级,残疾类别脑瘫。与1996年2月份河北省职工医学院的诊断没有实质区别,应当说原告法定代理人对原告病情的起因、结果除残疾级别外早已知道。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其合法权利理应是不受保护的。通过上述分析认为:从实体上看这不是一起医疗事故,也不构成其它医疗侵权。告诉医院应当坚定信心、增强决心打好二审。以期扭转败诉局面。但是,从后来的二审过程看:法院强调鉴定书的证明作用,使本案诉讼非常被动。【诉讼结果】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县法院(2005)博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县医院赔偿被上诉人赵×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97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14936元,其他诉讼费14936元,共计29872元,由上诉人×县医院负担12029元,被上诉人赵宁负担178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36元,其他诉讼费14936元,共计29872元,由上诉人×县医院负担12029元,被上诉人赵×负担17843元。上诉人×县医院败诉。本人认为:此案两级法院都是因医院不能提供病历进行医学鉴定适用过错推定的败诉,从现有的医学检查资料看并无医疗过错。患者“脑瘫”的诊断非常清楚,无法排除先天性大脑发育不全。动员当事人从判决送达之日起开始申诉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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