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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量用药致患者中毒延误诊治的医疗事故赔偿案

2016-12-29 08:00:13 无忧保
乡村医生医疗条件较差,在诊断不清的情况下,应尽快转上级医院诊治,并尽可能地护送或陪同转院做好交接,切记不可盲目观察治疗,延误正确诊治。一、案情简介1998年9月6日上午8时30分,孙××之妻肖××因胃部不适在县中医院购买胃药,服用后无效并转为上腹痛,10时许请本村乡医武×为其诊治,考虑:胃穿孔或胆道蛔虫症,当即为其注射阿托品一支;10分钟后无效又注射二支。随后为其输液,肖××症状仍不缓解直至说胡话,全身发烧但不出汗,抽风。家属提出转中医院治疗,武×认为没必要,到中医院也是输液,肖××抽得越来越重,直到下午5点,家属强行转院,乡医输液才结束。到中医院后大夫发现肖××已经不能用语言表达,根据体症检查和电话了解武×用药情况,诊断为“阿托品中毒”。对症对因治疗无效于晚11时死亡。肖××尸体当晚运回家中,家属在自家室内找到上午乡医为其输液用过的安瓿中有阿托品1mg2支;阿托品5mg1支;654-2 10mg 1支。找到乡医武×要求支付2000元的埋藏费被拒绝,第二天用民间冷冻箱将尸体保存后,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9月13日,××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认为乡医武×对肖××的治疗属于“①技术事故;②使有了中毒量的阿托品③不排除其它死亡原因”。乡医武×对技术事故的结论不服,向保定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1998年11月19日保定市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根据尸检结果做出鉴定结论:“肖××的死亡原因非阿托品直接所致,考虑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可能性大,系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属于一级技术事故”。鉴定做出后,××县中医院对此结论不服,向河北省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1999年5月6日,河北省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省级鉴定认为:①患者以腹痛就医,乡医在未明确诊断前、短时间内连续多次肌肉注射和静脉滴入阿托品(从死者亲属送来的残存部分药品安瓿中,有阿托品1mg的支;阿托品5mg的1支;654—2 10mg的1支)无适应症,不符合诊疗常规,也未收到临床治疗效果,致使出现阿托品中毒表现。②乡医在诊断不清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转院,延误治疗。③患者在××县中医院抢救期间,采取的检查治疗措施符合治疗原则。④患者死亡后未及时做尸检,待44天后法医检查时,组织已自溶,难以确定死亡原因。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限于乡医的技术水平和过失,定为三级医疗技术事故。二、指导、代理本案诉讼的过程根据孙××的委托,为其筹划医学鉴定材料并担任其二审的诉讼代理人,本人接受委托是在县级鉴定做出后。按照当时的法规,没有终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不能向法院起诉立案的。必须等到最终鉴定。仔细分析本案县级鉴定确有不确实之处。主要表现在鉴定书中的“不排除其它死因”的结论。患方对此不服提出市级重新鉴定申请。乡医对“技术事故”的结认不服也向市级医鉴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当市级鉴定做出后,××县中医院对结论不服超过15天后才向省中医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当时的体制,三级鉴定机构,省级为最终鉴定。有省级鉴定结论,排拆市级鉴定结论;有市级鉴定结论排拆县级鉴定结论。从最终做出的省级鉴定看,患者已经死亡应当定为一级医疗事故。而此案被定为三级无法进行评残,不能计算赔偿数额这是其一;由于市级鉴定结论过于简单,没有明确指出一级医疗事故是谁的,从误诊误治的角度分析乡医武×和××县中医院应当都有责任。但市级鉴定并未明确指出××县中医院是被鉴定主体省级鉴定又将××县中医院排除,如果将中医院列为第二被告无法举证这是其二。经过各方面的分析并取得当事人同意,决定以乡医武×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此案起诉后,被告武×答辩理由为:①我没有给肖××用过量的阿托品,②肖××的死亡属于于中医院误诊误治造成的,因为她死在了中医院与我无关系。审判过程:1999年××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武×赔偿原告孙××各种费用47358元。诉讼费由被告武×支付。乡医武×不服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三级鉴定结论相互矛盾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2年2月××县法院指定由章氏派出法庭重新组成合议庭重审判决:被告武×赔偿原告孙××各种费用47358元。武×不服又提起上诉,保定市中级法院又以相同理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2年3月××县法院指定审监庭重新组成合议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支付。原告孙××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4月2日,保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县中医院不是争议双方的当事人,无权对保定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定市级鉴定为处理双方医疗事故纠纷的依据,……被告武×赔偿孙××经济损失13175.4元。历经6年的诉讼生涯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精神负担,本人以执着追求、楔而不舍的精神,鼓励当事人在安排好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坚持诉讼。最终以取得13175.4元赔偿胜诉。三、诉讼结果被告乡医武×赔偿原告孙××13175.4元,诉讼费由被告支付。孙××胜诉。得到的赔偿虽然不多,但鉴定、诉讼过程艰难,时间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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