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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合同单位双倍赔偿


何先生入职一家外贸企业,担任qc职务,该公司注册地在广州市番禺区,何先生实际工作地点在东莞市,对于公司订购的产品在东莞多家公司驻场查验,其直接上司为美国人。2014年9月份,公司以何先生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了与何先生的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任何补偿。2014年国庆后何先生找到我并详细陈述了案情并提供了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等材料,结案后我相信了解了案件情况,根据案件的情况我建议何先生通过劳动仲裁向公司追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当天何先生即办理了委托手续,同一周案件进如立案程序第二周确定了开庭时间在10月底案件开庭,公司有两位代表出庭,其中一位为香港的财务主管,庭审结束后第三天公司同意按照我方的要求全额支付赔偿金并对于解聘何先生一事表示致歉,2014年11月初何先生即拿到了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并再次取得了公司的信任。此单劳动争议案件如此顺利解决得意于几个因素,一是本案对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二是我国目前的大环境越来越好,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如广州市、佛山、深圳、东莞、珠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办案效率较高;三是被告方在我方阐明情理后能够诚恳面对。此案在诉讼案件的办理中应当是值得肯定的,特别是被告方港资企业的做法应当值得我们学习,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会出现错误的抉择,这是很多分方面造成的,但能够诚恳、负责任的面对是很多企业不具备的勇气和素质。我不赞同在明知己方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不断诉讼,这既增加了双方的诉累,也给本来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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