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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补偿金


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责令被告向原告交付代为领回的赔偿金两万五千第尔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货币名,折合人民币约六万元——以交付时汇率为准兑付)。
二、请求责令被告将原告之夫**的遗体运回国内。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ooo年九月八日,原告之夫**与****海外部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其派遣出国劳务并对有关权利义务作了约定。随后,**在被告安排下抵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工作。****海外部系被告下属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系劳动关系在被告单位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出国、出境人员。
二ooo年十一月三日,**在阿联酋因交通事故死亡。阿拉酋沙迦法庭判决肇事者交纳七万五千第尔汉(阿货币名称)作为杀人罚金,交给被害人的亲人。为便于处理事故,原告应被告要求委托****海外部驻阿联酋项目部*同志,就**在阿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领取及遗体火化骨灰运回国内事宜做全权处理。后赔偿金由被告领取,原告向被告多次请求领回,但被告直到二oo二年元月被告才向原告交付了人民币十二万元,剩余六万元一直拒不交付。**遗体一直未能运回国内,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被告拒不答复。
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当**在境外死亡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时,被告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交于死者亲属所有。现被告已代原告取得赔偿金但占有部分款项拒不交给原告,于法不合。死者的遗体是死者亲属寄托哀思的载体,是中华民族的一种善良风俗,是受法律保护的客体。现被告在接受委托后,一直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将死者遗体或者骨灰运回国内,依法被告应当继续完成委托事项。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被告应当向原告交付已领回的赔偿,并应当将死者遗体运回国内,后因被告拒绝履行,原告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仲裁委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从而通知不予受理,为此特诉至贵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二oo二年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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