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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争议和16次判决(马国华律师代理)

2016-12-30 08:00:23 无忧保
程序短长争论成为立法焦点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选择引起各方关注 一起争议和16次判决(代理人马国华律师) 从受伤至今,已经过去了8年时间,林平(化名)受伤的身体已经渐渐趋于麻木般的平静,但心中的忧虑却越发深重,因为他赖以生存的医药费、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供给随时都有可能中断,而再次得到它们,又必须经历新一轮的申请、裁定,诉讼、判决…… 事情还要从8年前说起。 1998年6月,江苏农民工林平在北京一处建筑工地施工作业时,从高处坠落,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当时,他工作时间还不足一个月,未领过工资,也没有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工伤保险。 受伤后,林平首先想到的是申请工伤认定,争取得到工伤赔偿,但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从申请认定工伤开始,直至法院判决后每月的疗伤费的争取,他已经经历了16个轮次的判决。其中包括:有关工伤认定的判决两次;伤残等级鉴定反复了3次;经历了5个轮次的判决后得到第一次申诉时间为止的费用;为争得应得的医疗费、伤残津贴,他又走过第二次和第三次法律程序,每次都要经历仲裁、一审、二审,两次相加共6次。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马国华律师说,在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案件相对来说比较烦琐,因此,林平的案例可能是一个例外。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马国华将现行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处理工伤问题时的缺陷归结为两点:“多裁多审”体制程序多、时间长、成本大,难以及时解决工伤争议;规定工伤认定、评定、仲裁为诉讼的必经程序,限制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直接行使诉权,即不能直接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 “不能简化和缩短程序,立法就失败了” 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钱炼告诉记者,“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是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的普遍性难题,急需解决。 因此,几乎所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一致认为现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亟需改革。关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目前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 “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双轨制;二是实行“两裁终局”或“两审终局”的单轨制。一位业内人士谨慎地告诉记者: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裁两审”制也正是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的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工作中的争论焦点。《劳动争议处理法(草案)》还未形成,还在起草阶段。但是,围绕着草案可能包含的内容,各方的争论已经非常激烈。现有体制的去向已经成为争议焦点。这位人士形象的将其称之为程序短长之争。 “如果不能简化和缩短程序,立法就失败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在谈到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工作的核心和关键问题时这样说。 郭军认为,近年来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合法的救济途径没有发挥作用的现象非常值得引起注意。他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3个方面的原因: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高,不知道、不懂得如何依法处理;员工打官司成本高、时间长;胜诉后执行难。而其核心问题是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问题,表现就是案件处理程序复杂、周期过长。 因此,“必须改变现有体制,简化程序,实行裁审分立。在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诉讼分立的情况下强化劳动争议仲裁,使之走实体化的道路,并赋予仲裁终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这样也能使仲裁简便、快捷的特点更好地发挥。”郭军说,否则,即使劳动者法律意识提高了,过于漫长的案件处理时间仍然会使劳动者对法律途径敬而远之。 体制改革应兼顾效率与救济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林风梅分析认为,无论是“双轨制”还是“两裁终局”或“两审终局”的“单轨制”都存在缺陷,比如“双轨制”容易导致仲裁委员会与法院间工作量的不平均,也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他举例说,集体争议案件非常多是现在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假设一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中50%的人选择了劳动争议仲裁,而另外50%的人选择了法院,而且两者的判决结果又是冲突的,那时该怎么办?“两裁终局”的弊端在于排除了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导致当事人在民事权利受侵害的情况下无法寻求司法救济,“两审终局”则会导致法院不堪重负。同时,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及行政协商是解决的重要方式,单靠司法途径难以解决。所以,改革现行体制应当兼顾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与司法救济原则,适应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实践,满足现实需要。可考虑对简单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涉及员工生活生存的工伤医疗待遇等案件实行“仲裁终局”,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仍实行一裁两审,但明确当事人只可就仲裁裁决法律适用问题起诉,而法院在“两审”阶段,也只审查法律适用这个方面。 “劳动争议和民事争议存在着不同的特点,选择什么样的争议处理体制必须考虑实际需要。” 林风梅说,劳动争议案件很多是利益之争而不是权力之争,这是比较明确的,调解应该成为主要手段,通过调解加以解决。民商法律解决争议的方式不适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思路。否则,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本来非常简单的案件复杂化,甚至激化矛盾。 钱炼认为,程序之争的背后隐藏着体制不健全;主体适用范围;机构设置,仲裁员职业化、专业化、虚化的三方机制等长期影响劳动争议仲裁发展的问题,影响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公正地审理。因此,应该通过立法设立较健全的调解仲裁体制,并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办事机构的设置、委员会各方组成的办公形式加以明确;实现劳动争议仲裁与人事仲裁的衔接,解决目前两者间存在的主体及法律适用范围上的问题;实现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职业化、专业化,以应对日趋复杂化的大量的争议案件;立法解决“裁审不一”问题。 陈平说他不懂法律,但他能清晰地感受到内心所受的煎熬。 在马国华看来,这个案子还远未结束。因为林平是二级伤残,按照相关规定,施工单位不能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医药费、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等也不能一次性发放,只能按月领取。如果施工单位恶意欠发,陈平申请法律救济就有可能再次经历“一裁两审”,而且只能申诉到开庭时为止的费用,因为对工伤的诉讼请求不能一次性给付。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施工单位连续恶意欠发,陈平的申诉也将是连续的,直至退休。 这也意味着林平的诉讼经历将不仅仅是目前的16次…… 看中国劳动保障报pdf原版 可以随时与马律师联系 010-86932722  64967633-804 maguohua001@sohu.com   mgh571227@hotmail.com http://www.maguohu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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