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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的作用

2016-12-30 08:00:23 无忧保
这是执业后第一个案件,2013年7月29日签订的委托合同,历经仲裁裁决、一审调解、强制执行、公证委托收款,于2014年6月6日结案。此案采用通话录音、现场录音、ems快递解除劳动关系等措施,保存了案件相关证据,为各项请求的被支持提供了保证。一、案由、当事人和代理人等基本情况(一)案由:劳动纠纷(二)当事人和代理人申请人(一审被告):a,女代理人:陈庚华,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b代理人:xxx,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三)案件受理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案情简介a于2013年2月22日入职b处工作,b未与a签订劳动合同。同时,b未依法为a缴纳社会保险费。a在b处工作期间,b要求a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照常上班,但b未依据法律规定额外支付加班工资。2013年7月5日,在a的强烈要求下,b才将依法应当在2013年6月发放的2013年5月的工资发给a。2013年7月8日,a由于公司不按规定为a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支付加班工资,a通过ems快递解除了与b之间的劳动关系。后a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b支付a2013年6月、7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13年2月至7月加班费、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三、办案过程因为b没有与a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没有工作牌、工作服,工资是以现金方式发放,岗位是美容师,在工作过程中掌握不了有利证据,所以本律师建议a通过与b之法定代表人进行现场录音、通话录音,证明入职时间、每月工资数额及结构、工作时间等。四、争议焦点仲裁庭审中,b称a旷工,b作出过《违纪员工处理决定》,但b未能证明其送达给a。相反,a是通过ems快递解除的劳动关系,能够证明送达给b。除此之外,因我方提交了录音证据,b承认相关事实,本案没有别的疑难争议焦点。五、代理结果2013年11月5日,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令b向a支付大部分请求事项,共计15822.71元。2014年1月23日,本案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时调解结案:由b向a一次性支付8000元。六、办案总结在不少劳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者往往对案件的相关事实举不出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这时,通过录音或录像取证,在被录音对象无防备的状态下,通常能够取得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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