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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

2016-12-30 08:00:23 无忧保
尊敬的仲裁员: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合肥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军、朱娅娟律师作为王xx诉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代理人,通过阅卷、调查,我们对案情有了清楚的了解,现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被申请人xx公司与申请人王xx之间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申请人王xx与雇主张xx之间构成雇佣关系。2013年3月,被申请人xx公司承建合肥xx集团肥西天然气门站消防水池及其它零星工程,并与张xx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将该工程的外墙保温及真石漆部分分包给张xx施工。且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张xx负责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费用全部由张xx承担。后,张xx将上述分包工程又转包给张xx,而申请人王xx正是受雇于张xx,从事外墙保温及真石漆部分的维修工作。故,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xx公司并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并未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并且,从上述事实可知,申请人王xx由张xx招聘、雇佣和管理,申请人王xx与张xx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被申请人xx公司不应当对申请人王xx的人身损伤承担任何责任。1、申请人王xx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张xx承担。由于被申请人xx公司与申请人王xx之间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故不应当对申请人王xx的人身损伤承担任何责任。而申请人王xx与张xx之间构成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申请人王xx在从事雇佣工作的过程中受伤,其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张xx承担。2、被申请人xx公司与张xx签订了《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张xx负责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费用全部由张xx承担。即使要对申请人王xx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也应当是分包人张xx承担,而不是被申请人xx公司。综上所述,被申请人xx公司与申请人王xx之间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也不应当承担申请人王xx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此致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人: 朱娅娟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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