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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一招用实习生,用工何关系

2016-12-30 08:00:23 无忧保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2003年9月,段某进入技工学校学习,学制三年.2005年7月,段某由该校派往机械厂实习,加晒年7月,段某从该校毕业,毕业后仍留在机械厂上班工作,未签劳动合同.此期间,段某曾分别在2006年6月26日,9月26日、11月26日因产品质量事故被机械厂作出处罚并赔偿.2006年12月15日,段某回到其户籍地应征入伍.2006年12月27日,段某被机械厂车间、单位考核为不合格.2007年初,机械厂单位向段某所.在的车间的其他工友发放了2006年度的绩效奖3400元,而拒绝发给段某.2007年1月17日,段某不服机械厂单位拒发其绩效奖,申请仲裁.争议焦点:i.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2.段某应否获得年终奖?【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团队分析】:1、 劳动关系的认定。段某虽然从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一直在机械厂上班,但段某于2006年7月才从技工学校毕业,因此,从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段某仍为技工学校学生,未与机械厂建立起劳动关系.2006年7月,段某从技工学校毕业后,已经获得了就业资格,而机械厂既未将段某退回原学校,又未要求段某另行择业,而段某仍继续留用在机械厂上班.此间,机械厂虽未与段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建立起事实劳动关系.2、 段某应获年终奖.2006年12月15日,段某应征入伍,该行为系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无须征得机械厂的同意.段某入伍后,机械厂发放2006年度年终奖金,按照机械厂举示的《关于年终奖金计发管理的规定》,段某既不是末位3%的人员,也不是辞职、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属于不能得年终奖金的人员之列,故段某应当享有年终奖金.同时,2006年1月至7月初期间,段某并未与机械厂建立起劳动关系,机械厂是否发放此期间的奖金给段某,应由机械厂自主决定.判决机械厂支付段某的年终奖金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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