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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装饰公司与员工劳动争议案(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承办律师:王永健律师【案情介绍】本案是一起员工入职不足一个月,因个人原因离职,企图通过离职员工的证言、单位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诉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案例。甘某于2011年8月22日入职广州某装饰公司,并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该表记载甘某要求基本工资每月1800元,某装饰公司的车间主管、人事部、总经理审批签名。某装饰公司尚未与甘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甘某的上班时间为每天8个半小时,每周休息一日, 每月工资按26天出勤计算基本工资为1800元,超过每月26天工作加班的计算加班费。甘某于2011年8月22日至同年9月19 曰,在某装饰公司工作期间共29天,有4个法定休息日上班, 有25天延长半个小时工作。同年9月19日,甘某签收了某装饰公司支付的同年8-9月工资2363元后,离开某装饰公司。2011年9月21日,甘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其在2011年5月18日入职某装饰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并提供了一已离职员工的证人证言,但员工未出庭作证且没有身份证明。【承办经过】本律师接受广州某装饰公司的委托后,先是指导公司提交了《入职申请表》工资单等证据证实甘某的入职时间为2011年8月22日,其次是指导公司对甘某的工资进行详细的分解,证明每一笔工资的支付依据。最后,将组织的证据提交仲裁委、法院。【承办结果】本案经仲裁委、一审判决后,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认为《入职申请表》工资单已经足以证明甘某的入职时间为2011年8月22日,而甘某提供的证言并无身份情况证明,亦未出庭作证,故该证言不具备证明效力,且其亦没有提供其他关于在2011年5月18曰入职某装饰公司工作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驳回甘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广州律师王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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