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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血汗钱


原告:李某被告:潘某被告: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的劳务工资2493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潘某系被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的员工,在2012年12月份,被告潘某联系原告李某,让其到被告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地上工作,原告在工地上干完活后,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但是被告均未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本案提交贵院。希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此致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蜀民一初字021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劳务费24934元二、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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