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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劳动者成功索要加班费

2016-12-30 08:00:23 无忧保
王先生于2012年3月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随后被派遣至某餐饮有限公司从事厨师工作,月薪3000元,入职后餐饮公司安排每周工作六日仅休息一天,且不支付加班费。且入职以来一直都未缴纳社会保险。2014 年4月某餐饮公司与王先生办理离职手续,让王先生找某人力资源公司。后王先生找到某人力资源公司要求其另行安排工作,但该人力资源公司迟迟不予安排。王先生于是找到我,经过分析,我让王先生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理由向某人力资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让王先生收集相关的证据。随后,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两公司承担:1、支付拖欠工资1500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支付休息日加班费25655元;3、支付清明节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4元;4、返还工服押金100元。经过开庭审理,某人力资源公司认为王先生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所以不应当承担经济补偿,不存在加班情况,故不应当支付加班费,保险已经在合同约定包含在工资3000元里。某餐饮公司认为王先生是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不同意支付所有请求。我们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王先生存在加班情形,且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除工服押金之外的所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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