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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某某诉某液压件厂经济赔偿案

2016-12-30 08:00:23 无忧保
关于赵某与某液压件厂经济赔偿金一案案情简介:赵某于1989年5月到某液压件厂工作,期间连续续订四次劳动合同工。2008年12月到2012年12月期间赵某待岗。2013年1月赵某与液压件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重新上岗。2013年1月至5月期间,赵某多次由他人代为刷考勤卡。2013年5月28日液压件厂将拟解除赵某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液压件厂工会,液压件厂工会予以签收。2013年5月29日液压件厂下发《关于对赵某等通知的处理通报》,以赵某对部门主管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给液压件厂造成极坏影响;唆使他人长期代刷考勤卡,根据《奖惩制度》第九条第三款及《集团员工手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2013年5月30日,赵某签收《关于对赵某等通知的处理通报》及送达书。以上事实有液压件厂提供的员工手册、职代会文件、员工手册送达签收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送达回执、工资单和庭审笔录为证。仲裁审理认为:液压件厂以严重违纪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其依据的规章制度要合法有效并有明确的规定。液压件厂依据《奖惩制度》第九条第三款以赵某对部门主管进行人身威胁、恐吓,在公司内造成极坏影响为由进行处理,在庭审中没有对其依据的规定进行举证,也没有对赵某的行为进行举证,不能证明赵某的行为造成的影响程度,也未证明液压件厂依据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液压件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液压件厂根据《集团员工手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赵某唆使他人长期代其刷考勤卡为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本委认为液压件厂所依据的条款不准确,属于使用条款不当。《员工手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诚实守信,弄虚作假的(包括但不限于说谎;提供虚假票据、证明材料;提供或传递虚假信息;歪曲、捏造或隐瞒事情真相;故意伪造虚假文件、资料、信息或记录等);其中列举的内容不包括代为打卡的行为。而《员工手册》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虚假考勤行为的,视为较严重违纪,给予警告处理,并扣减当事人绩效工资。按照赵某的行为,液压件厂应对赵某根据其《员工手册》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进行处理。液压件厂对赵某给予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明显不当,液压件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赵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律师点评:为了有效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企业应及早、主动的完善规章制度,成立工会,或者选举职工代表;并将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加以清理,把分散于各项规章制度中的有关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加以归纳、汇总,并结合企业当前管理需要进行必要增补,重新发布,对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形条文化、具体化,并且明确规定职工严重违反该规章制度,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进行补偿。本案中的用人单位看似输在使用条款上,实际上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完善,导致适用条款时比较牵强,也最终导致了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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