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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劳动起争议 历经三审终获赔


张某在某广告公司上班,从98 年到2013年一直是该公司的业务员。但单位一直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在08年《劳动合同法》公布之时,曾要求张某书写一份书面要求放弃签订合同和购买社保的说明。但到13年7月广告公司就口头告之其不必来上班了,没有说任何原因,也没有给予其任何补偿。劳动者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被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劳动者当初书写说明是自愿的,且用人单位还提供了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购买的社会保险,以此来证明双方系劳务关系。办案过程: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们仔细研究了案情,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返还张某自行缴纳社保中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一审经审理查明,支持了张某与广告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却没有支持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理由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一种权利,其可以放弃。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的争议焦点:当事人应单位要求书写的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的申明是否有效?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购买社保也是《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必须购买社保。所以劳动者即便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放弃,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张某当初书写申明是否是自愿的?就整个案情来看,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如果张某不写 ,工作不保,在此种情况下,张某有受胁迫之嫌。第三,张某自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购买社保是否就能证明他们之间属于劳务关系。答案是否定的,根据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灵活就业劳动关系处理办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以灵活形式就业的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并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名义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同时,还应视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计发按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保险费。”因此无论是招用那种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没有缴纳,就应该补发保险费。所以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要求返还社保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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