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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案


黄某某,许某与某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具体案情黄某某和许某自从2008年以来一直以来未和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实际工作多年,现由于公司经济状况不佳,从而不发二人工资引起纠纷。本人作为二人的代理人,先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我方要求,支付工资,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以及购买保险。我方积极准备诉讼工作,提交了银行明细,工作卡,保险查询记录,员工证人证言以及申请了介绍二人来此公司工作的李某出庭作证。对方却一直否认二人工作的一个事实,不愿承担责任。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我方积极举证和辩论。公司根本无法否认两人在公司工作的事实,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支持了我方的诉请。该案我发办理人员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期间有和公司谈判,有协助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有许多磨难和挫折,我们不计成本帮助二人,只收取了少量的费用。劳务纠纷的调查取证是非常困难的。没有劳动合同,许多知识口头承诺。此案算是比较成功了,毕竟还有银行明细,也有人可以作证,否则此类案件不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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