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提供劳务者受害死亡,证据不足权利受限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求偿纠纷案情简介:张某某生前受雇于胡某某,从事建筑工作。2013年7月19日下午,小雨纷纷,张某某为保护施工机械,攀爬机械,盖雨布,触电身亡。事发后,经镇政府、村委会、镇派出所多次调解,终于达成赔偿协议,胡某某赔偿张某某家属145000元,先行支付125000元。另外20000元约定由胡某某协助理赔由胡某某为工人张某某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且胡某某承诺如果保险过期,该20000元保险金由胡某某个人支付。后,胡某某为张某某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已经过期,没有续买,故张某某家属未获保险赔付。为此,张某某家属委托律师将胡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20000元保险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一审。办案思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要按照约定履行。本案诉争保险金确实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条对于我方当事人即被告胡某某,很是不利。于是从原告的诉讼主体入手,寻求突破口。办案结果:原告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律师分析:诉讼中除了证据之外,还要考虑到很多因素,比如说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本案虽然列举五位原告,但有部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死者张某某有利害关系,那么其就无权作为原告主张权利。故其主体不适格、不合法,当属不当。律师答辩意见:我方为被告,结合原告诉求,答辩如下:一、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当驳回。二、被告已经按照协议向原告支付一切赔偿费用,原告起诉与协议精神不符。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经协商,甲丙两方同意一次性赔偿乙方张xx抚恤费、丧葬费、精神赔偿金等一切费用125000元。” ,也就是说,甲丙双方针对张xx死亡一事一次性赔偿全部费用125000元,别无其他,并非原告诉称的145000元。被告已将该125000元赔偿款全部支付给原告。该点原告在诉状中也予以认可。三、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原甲方为乙方出资购买的意外伤害人身保险由乙方享受,甲方无条件配合,直至保险费用领取到为止”。该条严格从字面意思看,甲方仅仅具有配合义务,是一种协助等辅助性义务,而无赔偿保险金之义务。且原告目前原告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该2万元的来源及依据。四、调解协议第三条约定:“此协议签订后,双方达成谅解,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甲方任何责任”。现在协议已经签订并履行,乙方即不应当以任何理由追究甲方任何责任,现在乙方起诉甲方,已经违反该条约定。综上,原告起诉索要20000元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答辩人: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